夫妻一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按共同債務處理,雙方都有義務償還。債權人有權向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但協議約定不償還債務的一方還債以后,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償。法律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环骄凸餐瑐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