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人非得要辦貸款,一個明知自己沒有擔保能力的人硬要充當擔保人,這種行為的背后動機和性質是什么? 按照法理來說,就是詐騙。 既然放貸者做的是無抵押、無質押的擔保貸款,想必對可能出現(xiàn)此種情況早已了然在胸,而且有多種對策已經(jīng)在前面等著借貸人和擔保人。 用當年曾經(jīng)風靡的一句話來形容,沒點本事的敢留小平頭?,F(xiàn)實的解釋就是,沒點勾當?shù)母医?jīng)營放貸。 想偷鐵肯定是不行的,想辦法還貸才是上策。 在這個問題的基礎上,還必須警覺和防備另一種可能,那就是對擔保人所設的一個利益陷阱。 一個毫無經(jīng)濟基礎和經(jīng)濟能力的人,與某些組織或是個人合謀,假借需要貸款的名義,以利益承諾引誘他人上鉤作為擔保人,借貸手續(xù)成立以后,以借貸人無力償還的理由,把擔保人告上法庭,或是以其他手段逼迫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真要是如此情況的話,就真的可憐了擔保人,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被人誘入了陷阱,賠了大頭,得不償失,悔之晚矣。 凡是騙人者都是為了利益,而凡是被騙者,也都是貪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