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簽訂了二手房購房合同且支付了大部分房款,房屋在過戶前卻被房主抵押給第三人……在二手房買賣中,一位購房者就攤上了這樣的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楊某與毛某通過房屋中介簽訂《二手房屋買賣合同》,楊某以23.6萬元價格向毛某購買位于新區(qū)平昌路某小區(qū)一處房屋。雙方約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楊某支付房款10萬元,房屋騰空并交付后再支付6萬,因毛某暫未拿到房屋產(chǎn)權證,余款在房產(chǎn)過戶后一次性付清。楊某按照合同約定于3月20日協(xié)議簽訂后,當場給付毛某10萬元房款。但到了房屋騰空交付之日,毛某以未完全騰空為由,一拖再拖,直至7月18日才將房屋交付給楊某。交付次日,楊某便按照約定向毛某又支付6萬元房款。同年9月,楊某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

誰料,2018年9月毛某在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證后,并未按約定立即與楊某前往辦理過戶手續(xù),2018年10月,毛某與第三人劉某就該房屋辦理了抵押借款,擔保抵押金額35萬元。

直到抵押權人上門要求收回該房屋,楊某這才知道毛某將房屋抵押出去。于是2019年1月,楊某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經(jīng)開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因涉案房屋已設立抵押權,楊某另案起訴撤銷抵押行為。2019年3月,法院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裁定中止訴訟。在撤銷抵押權糾紛中,經(jīng)一審和二審,最終法院認定,毛某未按約定將案涉房屋過戶至楊某名下,而將房屋抵押給他人,設立抵押權,其行為屬于惡意違約,侵害了楊某合法權益。另外第三人作為職業(yè)放貸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向不特定的對象發(fā)放貸款擾亂了金融秩序,雙方據(jù)此簽訂的抵押合同亦無效,因此判決撤銷毛某將涉案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劉某的行為。撤銷抵押權判決生效后,在2020年4月,經(jīng)開區(qū)法院遂恢復楊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審理。

法官提醒

當前,房價水漲船高,有的賣房者出售房屋后,看到房價上漲而反悔,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有的動起“歪腦筋”,通過設立抵押權,以此逃避履行房屋過戶義務;有的甚至直接毀約加價。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也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賣房者切莫因利益違背誠實信用,到頭來偷雞不成蝕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