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實施后

在民間借貸新規(guī)下

利息的計算方式

發(fā)生了哪些重大變化?

來看下面三個案例

1

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款合同

如何計算利息?

案情簡介

王某因生意周轉(zhuǎn)需要,于2020年5月18日向朋友張某借款100萬元,月利率為2%,后因王某未在約定還款日歸還借款本息,張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約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應受法律保護,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與張某的借款合同于2020年5月18日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1/1/1生效),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應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最多支持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

未約定借款利息

如何計算期內(nèi)利息與逾期利息?

案情簡介

趙某于2020年7月1日向朋友楊某借款100萬元,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條僅約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還款,未約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趙某一直未予還款,故楊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借款期限內(nèi)趙某與楊某雙方未約定利息,故對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借期內(nèi)利息,法院不予支持。雙方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應予支持,故從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3

未約定先還本金還是利息

如何確定還款順序?

案情簡介

沈某于2021年1月1日向朋友林某借款100萬元,借期2個月,林某出于情面未要求沈某支付期內(nèi)利息,但約定了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后,沈某僅于2021年6月5日歸還了6萬元,故林某于2021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歸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在雙方未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歸還順序的情況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應當按照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有關(guān)費用、利息、主債務(wù)的順序抵充。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對于沈某歸還的6萬元款項,雙方未明確約定系歸還借款本金還是逾期利息,應按照先息后本順序抵充,扣除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6月5日止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計算的逾期還款利息后,剩余金額用于抵扣借款本金。

一表讀懂民間借貸利息最新算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wù)人在履行主債務(wù)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有關(guān)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wù)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一)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有關(guān)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wù)。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jīng)]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jié)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nèi)容,并根據(jù)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quán)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nèi)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nèi)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來源:臨平法院、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