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董事在職期間,公司與其約定,以該董事個人名義購買2套房屋,房屋實際產權屬于公司。該董事離職后,房屋歸屬權究竟屬于誰?日前,在這樣一起房產糾紛中,董事金女士最終被判決歸還其名下的2套房屋。

  案情

  以董事名義貸款為公司購房

  2000年3月,惠智公司委派金女士等3人為擬成立的西部智庫公司董事會成員。2002年5月,香港科技創(chuàng)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受讓了香港文化傳播事務所有限公司持有的西部智庫公司股權,成為該公司股東。

  2002年6月,西部智庫公司董事會通過《關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購房的決議》,同意金女士以個人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位于昆明市北京路銀海國際公寓的2套房屋,作為公司辦公地點,房產價值為1146768元。

  雙方約定,公司承擔房屋的首期付款、每月還貸及各種稅費。所有款項都以暫借形式付給金女士。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金女士,實際產權歸公司所有,待公司付完所有款項后,金女士需將房產正式過戶到公司名下,并抵消借款。

  判決

  訴爭房屋歸屬公司所有

  2010年4月,該案經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爭議房屋歸金女士所有;金女士償還香港科創(chuàng)公司訴爭房屋的首付款、銀行貸款本息、配套費、稅費等共計767510.54元。2017年,香港科創(chuàng)公司將金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金女士返還訴爭的2套房屋。

  2018年12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金女士返還2套爭議房屋給西部智庫公司。金女士不服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省高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房屋雖然是以金女士個人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的,產權亦登記在金女士名下,但依據(jù)《關于金某借款代公司購房的決議》,金女士僅是代西部智庫公司購房,首付款及還貸均是由該公司承擔,房屋的實際產權應當歸于公司。

  2019年12月,省高院作出判決,駁回金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釋法

  決議在先 歸屬權已確定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官認為,案涉房屋系經第三人西部智庫公司董事會全體董事決議后,以被告金女士名義向銀行按揭貸款購買,房屋雖然登記在被告金女士名下,但應屬于第三人西部智庫公司的資產。

  被告金女士因第三人西部智庫公司以其名義按揭貸款購買案涉房屋,而在還款過程中產生的已由金女士自行支付的部分,應視為西部智庫公司向金女士的借款。金女士與西部智庫公司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另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