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地產企業(yè)破產,房屋無法交付,購房者面臨拿不到房還要向銀行償還房貸嗎?近期,有法院作出了上述情形下,購房者將不再向銀行承擔還房貸的首例判決。

1 房地產企業(yè)破產,剩余貸款不用還

(首例?。?/p>

案情介紹:許某與開發(fā)商永欣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簽訂《浙江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由許某向永欣公司購買預售商品房。許某與招行某支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貸款392萬元用于支付除購房首付款以外的其余購房款。但2018年6月5日,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永欣公司破產清算。

后招行某支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許某、歸還借款及利息,以抵押財產對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招行某支行對抵押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許某向一審法院反訴,請求:1.確認許某與招行某支行之間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解除;2.判令招行某支行返還許某已付貸款本息200多萬元.

后本案被告上訴至二審法院。

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為,許某作為合同的相對方,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招行某支行作為涉案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在未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之前,其享有的是當抵押登記條件成就或約定期限屆滿對涉案房屋辦理抵押登記的請求權,并可排他性地對抗他人針對涉案房屋的處分,但并非對涉案房屋享有現(xiàn)實抵押權。故招行某支行主張在抵押權范圍內對債權金額優(yōu)先受償,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嘉興中院此次做法在法理與情理融合下,將購房者的利益放在了首位。然而在此之前,法院通常判決購房者仍需向銀行承擔償還房貸責任。

2 房地產企業(yè)破產,剩余貸款仍需還

案情介紹:2019年7月9日,被告李某(買受人)與被告歐蓓莎公司(出賣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2019年8月30日,被告李某為購買上述房屋向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江蘇銀行個人購房及消費類貸款申請書》,申請房貸金額為149000元。同日,原告江蘇銀行淮安分行(抵押權人)與被告李某(抵押人)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2021年6月25日,法院受理歐蓓莎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原告江蘇銀行淮安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及利息十余萬,被告歐蓓莎公司對被告李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判決:《個人借款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被告李某應向銀行償還本金及利息。被告歐蓓莎公司向原告就涉案借款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被告歐蓓莎公司應按約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眾所周知,與前些年房地產市場的極度火爆現(xiàn)象相比,近兩年來房地產企業(yè)的日子越來越難,作為房地產企業(yè)巨頭之一的恒大也是瀕臨破產,而融創(chuàng)最近也站在十字路口,各種利空負面消息不斷,眼見他起高樓,眼見他宴賓客,眼見他樓塌了。如果房地產企業(yè)破產之后,作為購房者,與房企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已不能達成,卻還要購房者承擔向銀行的還貸責任確實顯示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