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已試運行新版?zhèn)€人征信報告,近期可能正式上線。新版報告采集信息將更細化、更全面、更精準。除借貸等金融信息外,新版征信將納入更廣泛的信息,如電信業(yè)務、自來水業(yè)務繳費情況、欠稅、民事裁決、強制執(zhí)行、行政處罰、低保救助、執(zhí)業(yè)資格和行政獎勵等信息。征信報告上一旦留下負面記錄,可能對信貸獲批造成影響。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市場交易行為的增多,確實需要一份翔實客觀的征信報告來作為評估交易風險的主要依據(jù)。故而,新版征信報告采集更多個人守約、違章等可能對其信用產生影響的信息的做法很有必要。但應強調的是,事無巨細地將人們的任何行為,尤其是平等交易主體間“違約”或糾紛等一股腦地列入征信報告,未必妥當,這有權力越界和濫用信用評價的嫌疑。

  在征信報告中記載負面信息就是將行為人納入信用檔案,限制其享受某種資格或待遇,關乎管理機關或交易對象對公民的道德評判和信用評價??梢哉f,信用報告既能給個人帶來信譽財富,也是其必不可少的名譽權。從這方面來說,征信報告尤其是負面信用信息對個人的“懲戒”程度不比行政處罰輕。


  應知道,法治社會中,公權機關理當遵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無禁止即可為”原則,不宜武斷地限制權利。確有必要的話,也應經過充分論證后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文件,此乃限制權力,避免權利遭遇肆意侵害的關鍵措施。當前的“黑名單體系”主要有三種,其一是人民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建立的“老賴黑名單”制度;其二是人民銀行或征信機構依照《征信業(yè)管理條例》采集個人征信信息,其三是交管、旅游等監(jiān)管部門將交通違法、旅游不文明行為列入“黑名單”。


  前述信用體系的存在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自然有權依法評價某人系“老賴”;征信機構依照行政法規(guī)授權,也有權采集貸款、信用卡欠賬等關乎金融交易風險的信用信息;交管、旅游主管部門作為執(zhí)法機關,歸集整合個人的違法記錄并無不妥。因為,這均屬于執(zhí)法、司法機關已經認定的個人“違法失信”信息。歸集此類信息,將使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更加全面、準確,有效反映個人的信用水平和誠信意識,倒逼人們重視信用,規(guī)范行為。

  但是,電信業(yè)務、水費、電費等交納情況,未必能如實反映個人信用狀況。一般而言,提供電信、水、電服務的公司與消費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處于弱勢的后者更應受到傾斜保護。如何交納水電費、欠交水電費后如何收取違約金、何時斷水斷電主要受雙方合同約束。

  尤其是,拒交水電費有可能是消費者故意耍賴,也有可能是經營者服務不到位。現(xiàn)實中,還有一種行業(yè)慣例,即某個手機號碼欠費停機后6個月未續(xù)費的,該號碼將被注銷后重新銷售。消費者往往通過該方式實施銷戶,此時,怎能視為消費者系無賴?而且,消費者拒交水電費、電話費的,經營者可以訴諸法律,也可依法斷水、斷電、停機,而非必須由征信機構將其列入黑名單。

  也就是說,欠交水費、電費、電話費不過是違約行為和民事糾紛,不可武斷地直接將其列入征信系統(tǒng)。只有經過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權威機構判定欠交者應補繳費用及滯納金后,其依然拒不繳納的,方可認定具有失信行為。否則就有權力越界為企業(yè)站臺的嫌疑,會讓本來就不重視消費者權益的經營者更加有恃無恐。


  必須強調,在信用評價已成為公民第二身份的背景下,信用懲戒不能欠缺公共利益基礎和法律授權而草率地將任何信息都歸集起來。未經權威機關評判是非對錯就將民事糾紛的某一方列入黑名單,或者將某個糾紛行為作為失信污點予以記載有損公平正義。相關部門理當引以為戒,保持對法治的應有尊重,不濫用權力,亂貼失信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