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1 年 8 月 13 日下發(fā)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第六條就規(guī)定:民間借貨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因此,民間借款時約定利息不僅受法律保護,而且對利率的約定還可以高于銀行同類的借款利率,最高可達到銀行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