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證件。輕易將房產證借給朋友用于抵押借款,房主將面臨什么樣的風險呢?石家莊市的郭女士就為自己的草率付出了代價,因為朋友還不上借款,自己被告上法庭,坐在了被告席上。

郭女士有兩套房產,一套是位于信達花園的商鋪,一套是位于新苑小區(qū)的住宅。一天,郭女士的朋友找到她,說他的朋友張某經營一家拍賣公司,因資金困難,想借用她的房產證用于抵押借款,并承諾只用半年時間。郭女士是個熱心人,又磨不開面子,遂于2012年6月11日與某典當有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郭女士向某典當公司借款40萬元,貸款期限為2012年6月11日至2014年6月10日。同日,雙方又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郭女士將自己名下的商鋪作為該款的抵押物,并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2012年6月26日,雙方又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郭女士向典當公司借款27萬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同日,雙方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郭女士將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作為該借款的抵押物,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典當公司依約放款,郭女士將兩筆款項均打到某拍賣公司賬戶上。

半年過后,郭女士見張某不還自己的房產證,遂開始找張某及拍賣公司催要,但張某以種種借口一直不還,郭女士這才開始著急,天天不是給打電話就是到拍賣公司,但直到2016年6月也沒有要回房產證,相反,她等來的卻是法院的傳票——67萬元借款到期后,拍賣公司未按約定還款,甚至連約定的利息也不再支付,某典當公司遂將郭女士告到長安區(qū)法院,要求郭女士償還67萬元本金及利息,并對郭女士兩套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郭女士這個后悔啊,天天苦惱不已。她憎恨自己的熱心,但更多的是憎恨自己對法律的無知,她不停地找張某,要求其盡快還款。張某給她出具了兩張承諾書,稱67萬元借款系拍賣公司所用,拍賣公司承擔本金及利息,保證其兩套房產不被執(zhí)行。

7月6日,郭女士帶著張某來到長安區(qū)法院,在主審法官蘇亞萍的努力下與某典當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郭女士于8月25日前償還典當公司本金及利息,某典當公司享有對郭女士兩套房產的優(yōu)先受償權。張某承諾一定于8月25日前籌款還清,讓郭女士放心。

拿到調解協(xié)議書和承諾書的郭女士仍然心里不踏實——張某一天不還款,她就一天沒法安生過日子。

法官提醒:

主審此案的法官蘇亞萍說,房產證能保障房屋權利人依法享有對自己房產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生活中的房產證“外借”,往往是為了救急,以滿足他人的特殊目的。因為房產證的特殊性,一旦出借給他人,就有被他人利用的風險,如被過戶、被抵押等等。郭女士礙于面子,主動配合張某將房產抵押用于借款,最后自己卻坐在了被告席上。在這兒提醒大家,出借房產證一定要慎重。不要礙于面子,不要隨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證出借給親朋好友,因為一旦出了問題,自己的房子有可能就不是自己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