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男子欠下50萬元債務,債權人通過訴訟、強制執(zhí)行仍未獲償還。最終發(fā)現該男子在被訴前為逃避債務,將名下唯一房產抵押給女兒借款160萬元,但實際并未借款。6月7日,澎湃新聞從南京秦淮區(qū)法院獲悉,該院近日一審判決撤銷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涂銷抵押權登記手續(xù)。目前判決已生效。

趙某與趙小某系父女關系。2008年,趙某申請位于南京市某區(qū)的一處經濟適用房,申請表中家庭成員為趙某與趙小某。2017年,趙小某支付房款后,由父親趙某收房。2020年4月,趙某取得該房屋的不動產權證。同年,趙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該經濟適用房歸趙某所有。

湯某與趙某曾系合伙關系。2018年,經結算趙某應向湯某支付結算款50萬元。因趙某未付款,湯某于2021年5月將趙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趙某應于同年8月償還款項。后趙某未履行還款義務,法院亦未執(zhí)行到趙某其他財產。

法院調查發(fā)現,2021年1月,在湯某起訴前,趙某與趙小某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趙某向趙小某借款160萬元,并將上述趙某名下的經濟適用房用于抵押擔保。雙方到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經查實,趙小某未實際向趙某支付借款。

對此,湯某認為趙某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于是起訴要求撤銷趙某與趙小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涂銷抵押登記。趙小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稱她對趙某與湯某間的債務糾紛不知情,不存在幫助趙某逃避債務的情形。案涉經濟適用房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其出資購得,僅是登記在其父趙某名下,收房后房屋也一直由她支配。因趙某外債較多,市值120萬元的經濟適用房五年內無法過戶,加上趙某還欠她其他債務。趙小某說,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她才與父親趙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并設定抵押。

秦淮法院審理認為,趙某與趙小某簽訂《借款合同》后,趙小某并未實際出借款項給趙某,故嚴格按《借款合同》內容,趙某與趙小某的借貸并未實際發(fā)生。趙小某既主張其對案涉經濟適用房享有所有權,又主張其對趙某享有債權,存在明顯矛盾。結合趙小某在明知趙某存在多筆外債的情形下,將案涉經濟適用房設立抵押借款,因此法院對《借款合同》所載借款的真實存在持否定態(tài)度。趙某、趙小某設押借款的行為雖并非直接針對湯某,但趙某并無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兩者的行為客觀上有害于湯某債權的實現。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湯某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以不合理對價交易導致其財產權益減少或責任財產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行為的一項民事權利。湯某對趙某享有既存、合法的債權。趙某與趙小某簽訂借款合同后未實際向趙某給付借款,其情形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債務人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