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旨在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以下是對該政策的部分解讀和相關問答:

提取用途

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以下用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金;繳納房屋維修基金;支付物業(yè)服務費;其他經(jīng)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用途。

提取條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滿足以下條件:符合提取用途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一年;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提取金額不超過職工個人賬戶余額。

提取材料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提取申請表;身份證明;與提取用途相關的證明材料(如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等)。

提取程序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以下程序辦理:填寫提取申請表;提交相關材料;經(jīng)辦機構審核;發(fā)放提取款項。

提取額度

職工每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職工所在月份工資的50%。提取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月提取額度不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住房租金補貼標準。

其他規(guī)定

職工擅自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違規(guī)使用提取款項的,應當限期補繳。職工離職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未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一次性發(fā)放。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已經(jīng)廣州市住房管理委員會第四屆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正式發(fā)布,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提取辦法》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繳存人合理住房消費需求,限制投機性購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依法維護繳存人權益,充分發(fā)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自助與互助作用,彰顯制度設計的優(yōu)越性,對現(xiàn)行相關提取規(guī)定進行了合理修訂和系統(tǒng)整合,形成《提取辦法》,解決了制度“碎片化”和“空白點”問題。

二、《提取辦法》主要內(nèi)容

共六章23條,包括總則,提取條件,提取頻次及額度,提取程序,提取監(jiān)督及附則。

三、《提取辦法》與現(xiàn)行規(guī)定相比的主要變化

(一)放寬了異地購房提取范圍。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的,在毗鄰廣州的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6個城市購買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條)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與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一致。(第四條)

(三)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未使用或已結(jié)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廣州市無套取住房公積金記錄或套取資金已全額退回賬戶5年后,封存滿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條、第十九條)

(四)繳存人申請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需辦理按月還貸,并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還貸期間可提取一次賬戶余額還首期房款,也可用賬戶余額提前還貸,貸款結(jié)清后每年還可提取一次賬戶余額,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