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金融規(guī)〔2019〕4號

各銀行、各保險公司:

根據(jù)《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修訂)》等規(guī)定,我們制定了《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穗金融規(guī)〔2018〕9號)?,F(xiàn)按照機構(gòu)改革等要求,將穗金融規(guī)〔2018〕9號做出如下修改:

一是根據(jù)機構(gòu)改革修改單位名稱,由“廣州市金融工作局”修改為“廣州市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部門”修改為“市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二是刪除原第十、十一條(五)“其他須提供的相關(guān)資料”證明事項兜底條款;

三是在第十六條明確文件實施的具體到期日。其他條款和辦法有效期均不變。

現(xiàn)將該文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穗金融規(guī)〔2018〕9號同時廢止。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2019年12月31日

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為規(guī)范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17〕306號)和《廣州市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等相關(guān)規(guī)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是指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的資金。市財政每年在市金融局金融發(fā)展專項資金中安排3000萬元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風險補償及保費補貼以該3000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政府不予補償。

第三條政策性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資金由市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管理。市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按“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資金安全使用,指導相關(guān)金融機構(gòu)開展資金的申報工作,審核申報材料,并做好績效評價和信息公開等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監(jiān)督檢查和總體績效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