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fā)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從7%下調至5%。

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原因

是為了減輕企業(yè)和職工的經濟負擔,促進經濟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降低繳存比例后,企業(yè)每個月為每名職工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將減少,職工個人的繳存金額也會相應減少。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因季節(jié)性、臨時性因素導致收入大幅度減少的;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暫時無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

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單位應按時足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手續(xù),不繳納住房公積金。緩繳期滿后,單位應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及滯納金。

緩繳期間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

緩繳期間,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自住住房貸款等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在收到職工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取手續(xù)。

未緩繳期間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

未緩繳期間,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住房公積金提取后重新繳存的規(guī)定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后,再次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手續(xù),職工個人應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再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金額從職工的工資中扣除。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號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6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和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業(yè)務,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yè)負擔,增強企業(yè)活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等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降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至5%以下:

(一)連續(xù)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yè),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二)自設立之日起三年內的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小型微型企業(yè)。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

(一)瀕臨破產、已停產或已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yè),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二)已連續(xù)三年批準降低比例繳存或上一年已批準緩繳的企業(yè),經營仍然虧損且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經濟效益差或連續(xù)經營虧損兩年及以上的企業(yè),扣除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后職工工資未達到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經職工本人同意后申請緩繳職工應繳部分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