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問答

問:誰有資格申請住房公積金?

答:在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就業(yè)并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及符合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問:如何繳納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比例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至12%;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為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的1.5倍至3倍。

問: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什么?

答:住房公積金可用于職工購買、建設、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繳納房屋維修基金等。

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有哪些?

答:職工本人及配偶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例如購買、建設、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繳交房屋維修基金,支付房租,因疾病住院等。

問:如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符合貸款條件的職工可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手續(xù),經(jīng)審核通過后即可辦理貸款。

問: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是多少?

答: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目前為5年以下(含5年)2.75%,5年以上3.25%。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五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單位應當在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shù)绞芪秀y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每個職工只能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是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

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不得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超過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職工工資的構成,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

第十八條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繳存基數(shù)的5%,均不得高于繳存基數(shù)的20%。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乘以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應當相同。

第二十條單位每年可以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由單位按照公積金中心有關規(guī)定并根據(jù)職工工資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一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應當按時、逐月、足額繳存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指定專辦員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

單位應當在其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載明單位有按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職工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領取工資的,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存,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免繳。

因連續(xù)虧損兩年等情況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jīng)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

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交的申請予以核準。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后未能恢復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單位依法宣告破產(chǎn)、撤銷或者解散,代扣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guī)定繳存的,按照所欠職工工資予以償還。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應當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前,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補繳完畢或者明確補繳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公積金中心應當為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由職工本人保管,并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查詢、提取、貸款等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利率計息。

按照本辦法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其在國家規(guī)定的限額內的部分,在職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與繳存比例的執(zhí)行年度為當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規(guī)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戶籍遷出本市的;

(七)戶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請基本養(yǎng)老保險或者基本醫(y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的;

(八)女滿45周歲、男滿50周歲,失業(yè)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的;

(九)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qū)定居的;

(十)經(jīng)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和(二)、(三)項規(guī)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圍內。

第二十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夫妻雙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經(jīng)公積金中心審定的當期實際發(fā)生額。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或者相關權利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專戶,由公積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規(guī)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貸款當月之前連續(xù)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

(二)首付購(建)房款不低于規(guī)定比例;

(三)按規(guī)定提供貸款擔保;

(四)具有穩(wěn)定的經(jīng)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職工及其配偶均未發(fā)生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經(jīng)全部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經(jīng)公積金管委會審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中的期限、第(二)項規(guī)定中的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擬訂,經(jīng)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按本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銷戶提取時,可以給予適當?shù)睦⒀a貼。利息補貼標準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后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規(guī)定提取風險準備金和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外,經(jīng)公積金管委會決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具體辦法由公積金中心擬訂并報公積金管委會審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公積金中心在優(yōu)先保證繳存職工提取和貸款、留足備付準備金后,經(jīng)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可以將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結余資金向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提供貸款,所得相關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

第三十五條公積金中心按照本市法定機構要求編制公積金中心管理費用全年預算支出總額,經(jīng)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公積金中心報公積金管委會審議。公積金中心根據(jù)公積金管委會審議結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