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鑒定受理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三)患職業(yè)病的;(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鑒定申請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事故發(fā)生時所在工作崗位的證明材料;(四)事故發(fā)生經過的書面說明和有關證明材料;(五)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六)其他有關材料。

工傷鑒定流程

工傷認定程序包括受理、調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和送達。受理人員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工傷鑒定結論

工傷認定結論包括認定工傷或者不認定工傷。認定工傷的,應當制作工傷認定書,并送達申請人、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認定工傷的,應當制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工傷認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提交的申請材料、調查情況、認定結論、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救濟權利。

工傷鑒定救濟途徑

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鑒定常見問題

1.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情形的職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2.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事故發(fā)生時所在工作崗位的證明材料、事故發(fā)生經過的書面說明和有關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3.工傷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工傷認定程序包括受理、調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和送達。受理人員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全部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補正材料的,視為撤回申請。

4.工傷認定結論包括哪些內容?

工傷認定結論包括認定工傷或者不認定工傷。認定工傷的,應當制作工傷認定書,并送達申請人、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認定工傷的,應當制作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工傷認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基本情況、提交的申請材料、調查情況、認定結論、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以及救濟權利。

5.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鑒定申請表

1.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①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生效后提出申請;

②經治療工傷職工傷情痊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可提出申請;

③申請舊傷復發(fā)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fā)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原則上應當經過系統(tǒng)治療和康復治療一年以上,病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方可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未經系統(tǒng)治療的或傷病情未穩(wěn)定的,不予受理。特殊疾病視情況而定。

2.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3.鑒定收費:按陜價行發(fā)[2006]14號文件規(guī)定收取鑒定費。收費標準:鑒定費每人次200元;醫(yī)療輔助檢查費按物價部門的規(guī)定由醫(yī)院收取。

申請人應當根據鑒定項目應當填寫相應的表格,并貼被鑒定人免冠近照一張,同時提供鑒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復印件一份。

(2)被鑒定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被鑒定人完整、連續(xù)的原始門診病歷、出院記錄、醫(yī)學診斷結論、手術記錄及相關醫(yī)學檢查報告(如X片、CT片、病理報告、心電圖、B超、彩超、眼科檢查)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應加蓋醫(yī)院醫(yī)務部門的公章。

(4)精神病:應提交以精神方面疾病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需有3至5年的精神病史,并提供相關的原始病歷資料。

(5)職業(yè)病患者應當提交省、市具有職業(yè)病診斷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

(6)因病或者非因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提交個人申請及由其所在用人單位填報《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程度鑒定表》

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1)被鑒定人應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在規(guī)定時間內前往指定醫(yī)療機構進行醫(yī)學輔助檢查,檢查結論與鑒定材料由指定醫(yī)療機構轉交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

(2)要求被鑒定人補齊資料或需進一步檢查的,被鑒定人應當按規(guī)定時間補齊資料或者進行檢查、治療;被鑒定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補齊資料或者進行檢查、治療的,視為放棄本次鑒定。

(3)市級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從其建立的醫(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鑒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市級勞動能力鑒定中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20日內送達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及其他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