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泉加大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住房消費實施細則

一是明確了公積金支持范圍。職工購買新建住宅(含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和共有產權房)、購買二手住宅、翻建擴建自有住房、購買車位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支持額度提高

二是提高了公積金貸款支持額度。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貸100萬元;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最高可貸40萬元。職工家庭的認定標準為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

貸款利率下調

三是下調了公積金貸款利率。自2023年3月1日起,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貸款利率為2.75%;購買第二套自住住房,貸款利率為3.25%。

可提取償還貸款

四是新增了公積金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政策。職工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且連續(xù)足額繳存公積金滿12個月以上,可按月提取公積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多孩家庭可貸高

五是加大對多孩家庭的公積金支持力度。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職工家庭,生育二孩或三孩且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貸款額度在現有基礎上提高20萬元。

戶籍無限制

六是取消了戶籍限制。凡在陽泉行政區(qū)域內穩(wěn)定就業(yè)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持續(xù)支持

七是明確了公積金支持住房的長期性。實施細則明確,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


關于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住房消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住建廳、省財政廳和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聯合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加大住房公積金支持繳存職工住房消費的指導意見》(晉建金字【2015】7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陽泉市轄區(qū)內所有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住房公積金提取

第三條繳存職工持陽泉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無房產證明,即可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年提取額度的核定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按實際支出的租金金額提??;租住商品住房按800元/月/戶計算提取額度。

(二)提取額度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可酌情做出調整,但最高不超過1500元/月/戶。

(三)申請人租金額度超出800元/月/戶的,須提供出租人與租房人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

第四條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房款包含地下室、儲藏室購置費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內的房屋裝修費用。

第五條繳存職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yè)費。

(一)提取額度按照物業(yè)公司出具的物業(yè)費收費依據具體核定。

(二)繳存職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yè)費。

第六條鄉(xiāng)村教師、鄉(xiāng)村醫(yī)生等繳存職工群體在農村建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額度按照實際建造房屋的費用核定。

(二)申請人須提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權屬人可以為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及村委會出具的建房證明。

(三)申請人申請?zhí)崛”救思芭渑嫉淖》抗e金時,須由其住房公積金所屬管理部派出專人到施工現場進行勘察和拍照。

第七條進城務工人員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申請人須提供其與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及單位出具的證明方可提取。

第八條城市和工礦棚戶區(qū)改造范圍內繳存職工,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個人所承擔的購房費用。

申請人須提供購房協議、個人付款憑證、發(fā)改委出具的棚戶區(qū)改造批文等資料到中心所屬管理部申請辦理。

如為單位棚戶區(qū)改造項目,需由單位統一出具購房職工花名表,發(fā)改委批文,單位統一審核蓋章,管理部復審后辦理。

第九條2015年內,對以前年度發(fā)生過購房行為但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含已使用過但未超出所購住房總價款)的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實行階段性提取政策。

(一)申請人憑本人(或配偶)的購房協議、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及付款收據或發(fā)票,均可到中心所屬管理部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二)提取額度不得超出其所購房屋總價款。

(三)申請人為借款人本人或配偶或擔保人的不得提取。

(四)以前年度提取過住房公積金但未超出所購住房總價款的繳存職工,仍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提取額度不得超出房屋總價款與以前年度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之差。

第三章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統一提高到50萬元,不再設定單方繳存或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年限一律放寬至借款申請人65歲。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貸款嚴格執(zhí)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20%的首付比例規(guī)定。

借款申請人購房首付比例超出20%的貸款部分,可根據職工意愿撥付給開發(fā)商或職工本人。

第十三條繳存職工發(fā)生購房行為5年內,可持購房合同、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到中心柜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四條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能力按其家庭總收入的60%核定,但其剩余收入部分不得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標準。借款人父母、子女參與還款時,其月工資收入也應計算在借款人家庭總收入項目之內。

第十五條借款人貸款額度、貸款年限不受月繳存額、繳存余額、身份以及配偶是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限制。助學貸款和已還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為貸款征信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開通省內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yè)務。

在陽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未開設賬戶的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需由本人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相關證明,并在陽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設賬戶后方可申請貸款。

貸款擔保方式為房屋抵押(陽泉市住房)、有價證券質押或職工聯保(聯保職工必須為陽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職工)。

第十七條裝修貸款業(yè)務貸款額度提高至30萬元,貸款年限提高至30年。

第十八條商業(yè)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其可貸額度調整為商業(yè)貸款余額與裝修費用之和,但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裝修費用按照房屋建筑面積乘以每平米1000元的規(guī)定測算。

第十九條推行多種貸款合作模式。為滿足貸款業(yè)務發(fā)展,緩解人員短缺矛盾,可采取“銀行先審先貸、中心后審清算”的辦法,委托辦理規(guī)范、客戶儲備良好的商業(yè)銀行辦理貸款,實現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核、發(fā)放時限與商業(yè)性貸款保持一致。也可全委托商業(yè)銀行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只審核貸款資格,剩余手續(xù)由受委托銀行審核。

第二十條繳存職工農村自建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須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村委會證明及相關費用支出證明等資料,中心接到申請后需派專人到現場進行勘察并拍照,然后做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四章其他調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取消貸款保險、公證、強制性機構擔保和房屋抵押貸款評估環(huán)節(jié)(包括購買新房、二手房和裝修貸款)。

第二十二條從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單位審核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三條購買陽煤集團內部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提供購房協議或合同,即可申請辦理裝修提取。

第二十四條職工貸款采用開發(fā)商階段性保證的擔保方式,在房屋他項權證尚未辦結之前,中心暫不受理其一年一次的公積金提取還貸業(yè)務。待房屋他項權證辦結后,職工方可申請辦理提取還貸業(yè)務。

第二十五條繳存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有商業(yè)貸款(自住住房貸款),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商業(yè)貸款。

第二十六條繳存職工為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其所在單位不能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斷繳或緩繳),其每年一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還貸業(yè)務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一)職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一年還款額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轉賬支付給職工本人。

(二)職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用于提前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不再撥付給職工個人,而是由中心委托銀行直接劃轉抵扣借款人貸款本息。

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為職工聯保的,借款人、配偶及擔保人的公積金質押比例由原來的50%降低為30%。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為擔保公司擔保的,原反擔保人擔保信息錄入中心數據庫備案,反擔保人在借款人借款尚未結清前,其擔保責任不得解除,同時暫停辦理其除住房公積金匯繳外的其他所有業(yè)務。

第五章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加大提取和貸款力度的同時,要防止騙提騙貸,加強貸后管理,確保資金安全。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投訴舉報電話12329,對核查屬實的投訴舉報,中心將追究承辦人的責任及相關負責人的主體責任和監(jiān)督責任。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zhí)行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和服務承諾等服務規(guī)范。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肅查處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中收受好處、吃拿卡要行為。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不得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陽泉市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推諉、拒絕繳存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要嚴肅查處,并按照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動態(tài)考核信用評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市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qū)內住房公積金管理和使用的財務監(jiān)管,積極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保障業(yè)務開展所需經費。

第三十五條人民銀行陽泉市中心支行要加強對轄區(qū)內受委托商業(yè)銀行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指導,把企業(yè)是否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納入企業(yè)征信系統,促進住房公積金作用的發(fā)揮。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對于繳存職工利用虛假資料等非法手段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中心經核實后,沒收虛假資料,并將情況函告行為人所在單位,對利用虛假資料已辦理了提取手續(xù)的,責令限期退回違規(guī)所提住房公積金款額,并函告對方單位。

對于該繳存職工的行為中心將作為不良記錄錄入中心信息系統,并將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

第三十七條對于繳存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能夠主動承認錯誤,或被發(fā)現后能主動退回的,兩年內(含兩年)不得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退休、調離本市、死亡除外),并取消職工兩年內(含兩年)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

第三十八條對于繳存職工態(tài)度惡劣,拒不承認違法行為且不配合調查的、偽造提取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套取住房公積金被發(fā)現、拒不退回的,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偽造提取材料幫助他人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五年內(含五年)不得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退休、調離本市、死亡除外),取消職工五年內(含五年)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于協助造假的單位或中介機構,通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并在中心網站和新聞媒體進行曝光,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實施細則有關條款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調整時以國家新規(guī)定為準。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與本實施細則有沖突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四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解釋權歸陽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