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qū)別

原保險是指保險人直接向投保人提供保險保障,承擔保險責任。再保險則是保險人將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風險轉讓給其他保險人的行為。原保險關系中只有兩個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而再保險關系中至少有三個當事人(原保險人、再保險人、投保人)。

原保險的特征

原保險是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人直接向投保人承擔保險責任。原保險的承保范圍、責任、權利義務等均由原保險合同約定,再保險人無權干涉。原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支付,賠償金額由保險人支付。

再保險的特征

再保險是保險人為了分散和控制風險將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風險轉讓給其他保險人的行為。再保險由再保險合同約定,再保險人基于與原保險人簽訂的再保險合同對原保險人承擔再保險責任。再保險的保費由原保險人支付,賠償金額由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支付。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關系

原保險與再保險是保險業(yè)務的兩個組成部分,相互補充,相互影響。原保險提供了一次保險,再保險為原保險提供了第二次保險。再保險可以幫助原保險人分散和控制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wěn)定經營。

再保險的種類

再保險的種類主要有比例再保險、超額再保險、單一風險再保險等。比例再保險是指再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攤原保險人所承擔的全部責任;超額再保險是指當原保險人的損失超過約定的免賠額時,再保險人承擔超出的部分;單一風險再保險是指再保險人只對原保險人承保的單一風險承擔再保險責任。

再保險的作用

再保險的主要作用有:分散和控制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wěn)定經營、分攤損失、提高償付能力、促進保險市場發(fā)展等。


原保險與再保險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關系的主體不同。原保險合同關系的主體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而再保險合同關系的主體,雙方都是保險人,或一方是再保險公司。

2、保險標的性質不同。原保險合同保障的標的,有財產及其有關利益,有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有責任和信用之類別的區(qū)分;而再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全都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責任。

3、保險賠付的性質不同。原保險人在履行賠付職責時,對財產保險的損失賠付屬補償性質,而對各種人身保險的賠付屬給付性質;再保險人的攤賠是不管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都屬于對原保險人承擔損失責任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