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答:本辦法規(guī)定了11種提取情況,包括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購房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因生活困難等特殊情況。

答:不同提取情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所不同,一般包括提取申請書、身份證、戶口簿、購房合同、首付款收據(jù)等相關證明材料。

答:一般情況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提取業(yè)務。特殊情況需經管理中心核實后辦理,辦理時間可適當延長。

答:否。除按規(guī)定提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外,一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50%。

答:同一提取情況,一般需要間隔12個月以上才可再次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需經管理中心核實同意并出具相關證明。

答:對于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購房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這三種情況,同一提取情況原則上只允許提取一次。其他情況以提取次數(shù)要求為準。

答:申請材料應真實有效,違反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jù)國家、省、市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三條婁底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轄各管理部(以下簡稱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權范圍內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

第二章提取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U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繳存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繼續(xù)繳存且賬戶封存滿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zhí)崛±U存人住房公積金。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申請?zhí)崛〉模U存人個人賬戶必須為封存狀態(tài)。

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提取條件,繳存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第五條繳存人家庭成員(包括繳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救思芭渑甲》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