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因此,假如你的確被認定為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其中一份送達給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你可以要求勞動部門出示送達記錄,是誰簽名領走了你那份工傷認定決定書。若是單位代領走,你又沒委托單位來拿,那么責任在勞動部門,你可要求他們不給你,或者叫他們聯(lián)系單位給你。

另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害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斷時間或職業(yè)病名稱、受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y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據(jù);

(五)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六)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身份證號碼;

(三)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依據(jù);

(四)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部門和時限;

(五)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決定的時間。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當加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本辦法中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認定工傷決定書》、《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樣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