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關于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經研究,現(xiàn)就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單位應當按職工工資總額的5%至12%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存公積金的,視為欠繳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

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逾期繳存

單位未能在規(guī)定時間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視為欠繳單位公積金逾期繳存。逾期繳存時間從應繳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繳存之日止。

欠繳單位公積金補繳

欠繳單位公積金的單位應當補繳欠繳部分及相應滯納金。補繳時間從欠繳之日起計算至實際補繳之日止。滯納金標準為欠繳金額的千分之五,按日計算。

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轉移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注銷等情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積金轉移手續(xù)。欠繳單位公積金的,應當先補繳欠繳部分及滯納金,方可辦理公積金轉移。

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清繳

單位因破產清算、歇業(yè)關閉等原因無法繼續(xù)繳存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公積金清繳手續(xù)。已欠繳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先補繳欠繳部分及滯納金,方可辦理公積金清繳。

認定欠繳單位公積金罰款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欠繳單位公積金的,除補繳欠繳部分及滯納金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罰款。罰款標準為欠繳金額的2%至5%。


,為解決在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因“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時間晚于單位設立時間”等原因造成無法為職工辦理補繳業(yè)務的問題,經中心研究決定,增加部分歸集開戶辦理資料,并明確欠繳單位繳存比例具體認定、計算方式。現(xiàn)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歸集開戶辦理中,對新開戶單位存在未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要求,“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按時到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xù)的,中心決定自2017年元月1日起,要求單位在開戶辦理時,應對未按規(guī)定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時間、原因、補繳計劃、執(zhí)行標準及法律責任予以書面確認。

中心歸集開戶辦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應向單位明確相關政策要求,對能夠開戶后直接補繳到位的,隨單位首次匯繳一同補繳到位;對單位提出補繳計劃的,應按計劃抓好監(jiān)督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