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2019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加大對職工租房和住房困難職工家庭的住房保障力度,信陽市調整2019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擴展覆蓋范圍

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企業(yè)職工以及其他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范圍的繳存職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調整為不低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

職工自愿選擇

職工可以自愿選擇高于調整后繳存基數(shù)的月工資收入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但最高不得超過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倍。職工自愿選擇高于調整后繳存基數(shù)的,須到繳存銀行辦理自愿選擇手續(xù)。

明確繳存比例

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工資收入的5%-12%,其中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為2%-4%,單位繳存比例為3%-8%。企業(yè)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為職工工資收入的5%-12%,其中職工個人繳存比例為2%-5%,單位繳存比例為3%-7%。

繳存基數(shù)變更

職工因工作變動、工資調整等原因,繳存基數(shù)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到繳存銀行辦理變更手續(xù)。職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繳存基數(shù)按其退休、死亡、出境定居前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

監(jiān)督與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市(縣、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確保調整后繳存基數(shù)的準確性。對拒不執(zhí)行或違反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信房金字<2019>16號

全市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各繳存單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所屬管理部變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shù),以職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下一年度的月繳存基數(shù)。

結合信陽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8年信陽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56705元。決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shù)上限為14176元(即2018年全市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額為單位個人各1701元。

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shù)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市直(包括浉河、平橋及各管理區(qū))為1700元,各縣(含潢川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為1500元,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額市直為單位個人各85元,各縣為單位個人各75元。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超過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單位,各管理部將不再受理。

為方便職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準確無誤,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匯繳基數(shù)必須每年核定一次,這項工作由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完成。

請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于七月底前向市直或各縣區(qū)管理部報送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二份并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逾期原則上不予辦理。

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