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住房公積金有什么用?

根據(jù)《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規(guī)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和使用相關規(guī)定如下:

第十七條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計劃,應當優(yōu)先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二)離休、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四)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該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應當同時注銷。

第十九條職工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儲存余額不足時,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戶成員或者非同戶的直系血親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條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且為提取人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或者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采取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

第二十一條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在購買、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在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但應當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職工或者單位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或者貸款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統(tǒng)一建設職工住房。該職工住房應當以成本價向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單位或者居住困難的職工出售。

單位按照前款規(guī)定購買的職工住房應當用于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不得營利。

使用住房公積金統(tǒng)一建造和出售職工住房的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增值收益納入住房公積金,可以用于建立風險儲備金。

住房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五條企業(yè)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本息,作為職工工資列入破產財產的第一清償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