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是指在特定情況下,當債權人無法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債權。

代位行使的要件

代位行使代位權的要件包括:

  • 債務人喪失主張權利的能力;
  • 債權人的債權處于未受清償狀態(tài);
  • 代位行使的權利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行使的種類

代位行使的種類有兩種:

  • 訴訟代位: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主張債務人的權利;
  • 非訴訟代位:債權人通過其他方式,如追索、扣押等,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行使的禁止

在某些情況下,代位行使代位權是被禁止的,例如:

  • 個人身份權;
  • 涉及國家主權的權利。

代位行使的效果

代位行使代位權的效果包括:

  • 取得債務人的權利;
  • 受債務人的權利負擔;
  • 取得因代位行使而產(chǎn)生的收益。

代位行使的限制

代位行使代位權有一定限制,包括:

  • 債務人可否撤銷代位行使;
  • 代位行使的范圍;
  • 代位行使的費用承擔。


什么是代位原則?代位原則又稱權益轉(zhuǎn)讓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涉及第三者責任時,或者在保險標的發(fā)生推定全損由保險雙方達成委付協(xié)議時,當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損失后,被保險人必須將有關權益轉(zhuǎn)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向第三者代位追償,或者對發(fā)生推定全損的標的物享有物權,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是從補償原則中派生出來的,只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在財產(chǎn)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jù)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jù)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后,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shù)姆秶鷥?nèi)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shù)臋嗬D(zhuǎn)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反之,如果被保險人首先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并獲得損失賠償,被保險人就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p>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模kU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四條對物上代位問題做出了相應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