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繳存單位使用公積金支付職工工資的規(guī)定

公積金繳存單位不得使用住房公積金向職工支付工資。繳存單位違反本條規(guī)定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改正,處以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至被責令改正之日止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2%以上5%以下的罰款。

關于繳存單位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

繳存單位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按照欠繳金額計算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自欠繳之日起至繳清欠繳金額之日止計收。繳存單位逾期繳納住房公積金超過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責令其改正,處以欠繳金額2%以上5%以下的罰款。

關于單位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

單位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由單位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代為繳存。單位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并造成單位無法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其改正,處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數額2%以上5%以下的罰款。

關于單位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待遇

單位職工未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據情況,采取以下措施:(1)暫停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2)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3)依法追究責任。

關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無住房的;(2)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有住房,但面積低于湛江市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3)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有住房,但因房屋損壞、拆遷等原因需要重新購買或者重建住房的;(4)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有住房,但因結婚、離異、死亡等原因導致住房權屬發(fā)生變化,需要重新購買或者重建住房的;(5)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購買經濟適用房、安居房的;(6)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購買二手房的;(7)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租賃住房,且租賃期限超過6個月的;(8)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償還住房貸款的;(9)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湛江市裝修、大修住房的;(10)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因重大疾病、突發(fā)事件等原因急需用錢的;(11)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關于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法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處以行政處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責令改正;(2)處以罰款;(3)暫停發(fā)放住房公積金貸款;(4)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5)依法追究責任。

關于住房公積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規(guī)定

當事人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為湛江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行政訴訟由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文件制定背景說明

(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住房公積金是一種政策性、義務性、長期性的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和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是職工的權益與保障。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所有職工均應享受到這項住房保障制度的普惠福利,但一些單位法律意識淡薄,頑固不建不繳住房公積金,必須通過開展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的手段,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對于一些用人單位漠視職工權益拒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僅靠所謂的“社會責任”的自律意識來約束是顯然不夠的?!蹲》抗e金管理條例》賦予我中心行政執(zhí)法的職權,因此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執(zhí)法,依法行政,用法律手段擴大征繳面,實現“擴容”和“增量”,為住房公積金注入新鮮的“血液”。

(三)維護法規(guī)權威的需要。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社會上存在一些的認識誤區(qū),比如認為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單位福利,單位可繳也可不繳,單位效益好時可以多繳,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甚至不繳,即便不繳對職工的傷害也不大等。加強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及法規(guī)宣傳教育,有利于逐漸扭轉對住房公積金的錯誤認識,維護法規(guī)威嚴和制度的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