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關于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的通知

1. 減免范圍

本通知適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工程建設的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等工程項目。

2. 減免時間

減免期限為項目實際開工日期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3. 減免比例

在規(guī)定減免期限內(nèi),對工程建設項目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按以下比例減免:第一年減免50%,第二年減免25%。

4. 減免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減免:已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施工許可證;已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項目施工安全管理符合要求。

5. 減免方式

減免金額由用人單位在月度申報工傷保險費時直接扣除,并附減免申報表等相關材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金額。

6. 監(jiān)督檢查

市、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通知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不符合減免條件或利用減免政策騙取社保基金的單位,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7. 實施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各委、辦、局,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j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會保險費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20〕1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fā)〔2020〕18號)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本市實施階段性減免企業(yè)社會保險費的通知》(滬人社基〔2020〕77號)要求,現(xiàn)將本市階段性減免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nèi)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二、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為中小微企業(yè)的,2020年2月到6月階段性免征工傷保險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為大型企業(yè)的,2020年2月到4月階段性減半征收工傷保險費。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jù)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未按規(guī)定參保繳費的新開工工程建設項目,在2020年內(nèi)完成補繳手續(xù)的,可按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

四、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嚴格執(zhí)行階段性減免政策,依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類型,核定征收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同時確保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