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海市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繳存條件

在威海市行政區(qū)域內穩(wěn)定就業(yè)、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同胞,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繳存標準

繳存標準為本人工資收入的5%-12%,由職工和用人單位按1:1的比例共同負擔。具體繳存比例由職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確定。

三、繳存方式

繳存方式為單位托收或職工自行繳存。單位托收的,由用人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扣除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并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匯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工自行繳存的,可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手機APP等方式辦理。

四、提取使用

港澳臺同胞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威海市相關規(guī)定,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費支出。

五、其他

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享受與本地居民同等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優(yōu)惠政策和提取使用待遇。港澳臺同胞離職、退休、調離威海市等,可以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轉移手續(xù)。


威住〔2018〕11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轉發(fā)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在內地(大陸)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的意見》(建金〔2017〕237號)精神,現(xiàn)就在我市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業(yè)的港澳臺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相關政策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繳存比例、辦理流程等實行與我市繳存職工一致的政策規(guī)定。

二、單位錄用(聘用)港澳臺同胞的,可以向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辦理賬戶設立手續(xù)時,應當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通行證到期換證后,應當及時辦理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xù)。

三、已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在內地(大陸)跨城市就業(yè)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xù)。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并返回港澳臺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四、港澳臺同胞在購買自住住房時,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向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條件、貸款額度等實行與我市貸款職工一致的政策規(guī)定。

五、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