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調(diào)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和業(yè)務流程的通知

提取條件放寬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沒有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租賃住房或支付房租,提取期限不超過租賃合同期。

提取額度提高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沒有住房的,月提取額度由不超過繳存職工個人月繳存額的80%提高至100%;已購房但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月提取額度由不超過住房公積金余額的80%提高至100%。

提取流程優(yōu)化

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ǎng)、浙里辦APP、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網(wǎng)等線上渠道,職工可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無需再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線下窗口辦理。

提取用途擴展

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浙江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額度不超過所購住房總價的30%。

特殊情況說明

因特殊原因,職工本人及其配偶需臨時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可按規(guī)定申請?zhí)崛?,但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個人賬戶余額的50%。


一、購房者本人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父母、子女等直系親屬可提取各自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其購房消費和償還住房貸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還貸)實際支出總額。

二、取消個人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單位蓋章。但以下兩種情形仍需單位蓋章:

(一)單位專管員辦理公積金批量提取業(yè)務;

(二)住房補貼提取業(yè)務。

三、繳存職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提取業(yè)務時,須提供以下身份證明材料:

(一)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為辦理的,代理人應當同時出具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有效關系證明(如結婚證、戶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關系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委托其他人辦理的,代理人應當同時出具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提取公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住房公積金(含住房補貼)銷戶提取類業(yè)務,須由繳存單位辦理個人賬戶封存后,方可辦理。

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