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始期通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可以是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請日、保險費繳納日或保險合同簽署日等。

保險終期是指保險保障終止的日期,通常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障期間結束之日或保險合同因故終止之日。

保險承保期限一般不能變更。但如果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可變更條款,且符合變更條件,則可以按照約定進行變更。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保險承保期限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起止時間,如果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始期之前,保險公司沒有對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義務。

如果保險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始期,保險責任從保險合同簽署日開始。

保險事故須在保險終期之前發(fā)生且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公司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合同中一般會約定續(xù)保條款。如果不符合續(xù)保條件或被保險人未提出續(xù)保申請,保險合同將自動終止。

如果保險合同終止前未發(fā)生保險事故,未使用的保費可以按照約定退還給被保險人。


保險承保期限

由于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對于具體的起訖時間,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同。中國目前的保險條款通常規(guī)定保險期限為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滿日24小時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險期限與一般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同,保險人實際履行賠付義務可能不在保險期限內。

財產保險按保險期限的不同分為定期保險和不定期保險。

定期保險以一定的時間標準即年、月、日、時來計算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其中,超過1年期的為長期保險,1年期以下的為短期保險,相應確定不同的費率標準。

保險期限一經確定,無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隨意更改。不定期保險,也叫航程險、航次險,其保險責任的開始與終止主要不是按確定的時間標準,而是根據保險標的行動過程來確定,如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均如此。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

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后可以再續(xù)訂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筑安裝工程則以工程施工日至預約驗收日為保險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