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房公委〔2018〕10號

各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精神,根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執(zhí)行情況檢查及風險排查隱患排查的通知》(建辦金函〔2018〕284號)和浙江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浙江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公安廳《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148號)等規(guī)定,現就規(guī)范改進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重點支持職工在繳存地或戶籍地購買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職工在非本市及非戶籍地購房及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非本市戶籍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wěn)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手續(xù);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提取。

三、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系購房、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親屬共同購房等申請?zhí)崛∽》抗e金的,要嚴格審核住房消費行為和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四、對符合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限額不超過12個月。

五、取消對“本市戶籍職工女性滿45周歲,男性滿50周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

六、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要記載其失信記錄,加強失信監(jiān)管,實施聯合懲戒,3年內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七、本通知自發(fā)文之日起實施。

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