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暫行規(guī)定》(衡金管委字〔2018〕1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暫行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作以下補充調整規(guī)定:

一、職工個人或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需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貸款額度與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及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和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新參加工作的按當年月平均繳存額)掛鉤,實行差別化政策,具體規(guī)定:

(一)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正常匯繳滿5年,且職工本人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

(二)所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開設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并正常匯繳未滿5年的,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個人繳存時間未滿兩年的,貸款額度按2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 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35萬元;

2、個人繳存時間未滿三年的,貸款額度按2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

3、個人繳存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貸款額度按3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上述月平均繳存額不計補交部分(財政代扣單位除外)。借款人夫妻雙方繳存公積金的,在計算貸款額度時,可按夫妻雙方上年度月繳存額之和×100進行計算。

二、異地貸款須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同時具有本市戶籍且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本補充規(guī)定自2019年8月1日起執(zhí)行。2019年1月21日發(fā)布的《補充規(guī)定》(衡金管字[2019]9號)即行廢止。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