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級工傷賠償標準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收回《工傷證》并交至經辦機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xù):

(一)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二)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合并計算,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受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待遇的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未居住在本市的,可以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街道、鄉(xiāng)(鎮(zhèn))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xù)。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后,工傷職工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工傷職工實際情況,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確定補助金額并一次性支付。

【政策規(guī)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