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制定了《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fā)執(zhí)行。

2015年12月24日

南京市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倡導規(guī)范、誠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江蘇省自然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是指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協(xié)議開發(fā)單位的失信信息進行采集、存儲所形成的有效記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南京地區(qū)范圍內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其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對南京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管理中心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與管理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協(xié)議的開發(fā)單位實際發(fā)生的有效記錄進行信息采集。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采集,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繳存單位、職工、開發(fā)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規(guī)定以及被予以行政處罰或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基本信息。

第八條管理中心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庫,及時、準確地錄入信用信息。

第九條管理中心采用有效的單位和個人身份識別標志,匹配所采集的信用信息,確保信息錄入的準確性。

第十條禁止采集信息范圍:

(一)有保密規(guī)定相關行業(yè)的單位或個人信息;

(二)其他與信用無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禁止采集的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禁止采集的單位或個人信息禁止錄入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所采集的信用信息是對客觀事實準確的記錄,信用信息的來源應當合法。

禁止以欺騙、盜竊、脅迫、利用計算機網絡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采集信用信息。

第十三條管理中心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保證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數據庫的平穩(wěn)運行和安全保密。

管理中心設置信用信息系統(tǒng)訪問權限,記錄系統(tǒng)訪問日志,防止系統(tǒng)被越權訪問或者越權處理。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分類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對采集的信用信息按以下標準劃分為三類:

(一)個人信用信息

1、嚴重失信類

(1)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的;

(2)存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yè)貸款、信用卡逾期未還清的;

(3)商業(yè)貸款最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說明的(助學貸款除外);

(4)信用卡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6期(含)以上且未出具合理說明的(年費除外);

(5)近5年內采取違規(guī)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6)近2年內有嚴重經濟犯罪或對社會公共治安造成危害行為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

(7)有債務糾紛尚未處理完畢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

(8)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嚴重失信類的其他個人信息。

2、一般失信類

(1)住房公積金貸款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

(2)商業(yè)貸款最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助學貸款除外);

(3)信用卡近2年內累計逾期期數達到3期(含)以上6期(不含)以下的(年費除外);

(4)近3年內采取違規(guī)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遂的:

(5)有處理完畢的債務糾紛被相關部門登記在案的;

(6)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一般失信類的其他個人信息。

3、正常類

未歸入嚴重失信類和一般失信類的。

(二)單位信用信息

1、嚴重失信類

(1)近2年內單位采取違規(guī)手段幫助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5人(含)以上的;

(2)近2年內單位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或貸款條件的職工繳存、提取、轉移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5人(含)以上的;

(3)開發(fā)單位違反《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揭協(xié)議書》約定或違反房地產相關規(guī)定被限制銷售或整個樓盤被查封的;

(4)開發(fā)單位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階段性擔保期間不履行擔保義務的;

(5)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以及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6)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嚴重失信類的其他信息。

2、一般失信信息

(1)近2年內單位采取違規(guī)手段幫助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2)近2年內單位阻撓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轉移或貸款條件的職工繳存、提取、轉移或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達到2人(含)以上5人以下的;

(3)近2年內開發(fā)單位違反房地產相關規(guī)定被限制銷售,但經整改后已恢復銷售的;

(4)管理中心認定的應該進入一般失信類的其他信息。

3、正常類

未歸入嚴重失信類和一般失信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