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調整通知解讀

內蒙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fā)布了《關于規(guī)范調整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業(yè)務做出了一系列調整,以下是對部分常見問題的解答:

調整對象

本次調整的對象主要包括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以及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

首次使用貸款的調整

首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除符合原有貸款條件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個人賬戶余額與共同借款人個人賬戶余額之和不低于首付款的20%,且符合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年度最高貸款額度。

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調整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如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先結清貸款后方可提取。如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須通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渠道操作。

貸款還款調整

職工還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若提前還款,需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執(zhí)行。提前還款金額不得低于貸款合同約定的月還款額的10倍,且每年最多可提前還款一次。

貸款期限調整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已發(fā)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超過30年的,職工可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可將貸款期限調整為30年。

其他調整

通知還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擔保方式、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具體詳情,請咨詢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內房資﹝2019﹞5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使用,更好發(fā)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長期性作用,重點支持繳存職工住房需求,防范資金風險,我中心決定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一、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tài),不得以補繳、躉繳等形式代替連續(xù)繳存。

二、調整貸款額度計算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掛鉤,最高可貸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含配偶)申請貸款當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余額之和的20倍,計算結果不滿15萬的按15萬計算。其它貸款額度計算方式保持不變。

三、在本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自治區(qū)范圍內非呼和浩特市購買自住住房的,購房地必須為借款人(含配偶)的工作地或借款人(含配偶和同戶籍直系親屬)的戶籍地。

四、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呼和浩特市購房申請貸款,需滿足借款人(含配偶)有一方為呼和浩特市戶籍,且提供由住建部指定異地貸款住房公積金中心名單范圍內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以上調整自2019年2月1日起執(zhí)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qū)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