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可以自愿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由單位和職工共同繳存。單位繳存比例一般不低于職工繳存比例,職工繳存比例一般在5%-12%之間。

社會團體建立住房公積金

社會團體可以自愿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由團體和職工共同繳存。團體繳存比例一般不低于職工繳存比例,職工繳存比例一般在5%-12%之間。

單位繳存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一般不低于職工繳存比例。單位可以根據(jù)自身實際情況和職工需求,確定具體繳存比例。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作為職工的福利待遇,計入職工工資總額。

職工繳存

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一般在5%-12%之間。職工可以根據(jù)自身經(jīng)濟情況和住房需求,確定具體繳存比例。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可以享受稅收優(yōu)惠,在提取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繳存方式

住房公積金繳存可以通過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進行。單位和職工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委托銀行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

提取使用

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資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償還自住住房貸款。職工在退休、出境定居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nèi)的全部余額。


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50號)“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住房儲金”、“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在職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和《黃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黃政辦秘〔2017〕121號)“城鎮(zhèn)各類非公有制企業(yè)(含勞務派遣單位)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規(guī)定為職工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適時進行執(zhí)法檢查,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將按照第三十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和第三十八條“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處理。

三、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為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情況將納入民政局對各單位進行年度檢查內(nèi)容。

特此通知。

黃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黃山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