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金管〔2020〕26號

各部門、受委托銀行、繳存單位、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GB/T51353-2019)的相關規(guī)定,經(jīng)研究,現(xiàn)對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調整如下:

一、繳存職工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租住住房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人民法院判決書涉及住房公積金的;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或權益代理人申請?zhí)崛∽》抗e金。

二、本通知由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其他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