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壽險與重大疾病保險的差異

定期壽險主要保障身故或全殘,而重大疾病保險則是在特定疾病確診后提供一次性給付。雖然兩者都包含疾病保障,但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范圍更具體,且保障期間較短,通常為1年期或5年期。

年齡條款

部分重大疾病保險會限制投保年齡,通常在40至55歲之間,超過此年齡可能無法投?;虮YM較高。此外,年齡也會影響保障范圍和保額,年長者可能保障范圍較小、保額較低。

疾病定義

不同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定義可能有所不同,投保前應仔細閱讀條約,確認保障的疾病是否與自己的健康狀況相符。一些保險公司可能會將某些疾病排除在保障范圍之外,或對某些疾病僅提供部分保障。

保障期限

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障期限通常較短,可能是1年期或5年期,到期后需重新投保。投保時應考慮自己的經濟狀況和健康狀況,選擇合適的保障期限,避免保障中斷。

保額不足

選擇重大疾病保險時,保額非常重要。如果保額過低,可能無法有效保障重疾帶來的經濟損失。投保前應評估自己的醫(yī)療費用、收入狀況和家庭財務,選擇合適的保額,避免保額不足。

續(xù)保條件

重大疾病保險通常有續(xù)保條件,投保時應了解續(xù)保的規(guī)則。部分保險公司會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障期間內身體健康,或通過健康檢查才能續(xù)保。續(xù)保條件不滿足時,可能會失去保障或面臨保費大幅上漲的情況。

免賠期

重大疾病保險通常設有免賠期,在免賠期內發(fā)生疾病不會獲得保險賠償。免賠期一般為30天或90天不等,投保時應了解免賠期的規(guī)定,避免發(fā)生疾病時無法獲得及時保障。


重大疾病保險可以說是在保障類產品中非常必要的,但購買重疾險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不是所有大病都能保。保險業(yè)中對“重大疾病”是有明確的界定的,消費者在購買重疾險時應明確自己購買的產品能夠保障哪些疾病。

第二,保障的疾病種類越多并不一定越好。與其為了發(fā)病率低的重疾多交保費,不如關注能夠保障輕癥重疾的產品。

第三,根據(jù)不同需求決定保額。專家建議,消費者應根據(jù)自己的風險高低、收入水平等方面綜合考慮。

第四,先給家庭支柱投保重疾險。中國人向來喜歡把最好的都給孩子,但是在保險這件事情上則不然。家長是一個家庭的經濟支柱,如果不幸發(fā)生意外,不僅家庭的經濟無以為繼,子女的保障更是無從談起。

其次,投保容易,理賠難。對重大疾病險而言,對于理賠的認定上有許多專業(yè)的醫(yī)學術語,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讀懂。而有些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卻利用這一點,把重大疾病險變成了實際意義上的“死亡險”。下面,為大家介紹重疾險七宗罪。

第一宗罪:按身故而不按大病賠償

在很多保險公司的身故保險金賠付金額規(guī)定上,多數(shù)公司都規(guī)定按照保險金額賠付,但是也有一些公司把“身故保險金”規(guī)定為:退還已繳的保險費。如果相同保額、相同價格,身故不賠保額,而是退費的話,就等于在客戶應享有的三項保險責任中憑空抽掉了“身故”一項,這對投保人來說,明顯屬于不公平條款。

第二宗罪:手術方式不符合現(xiàn)行情況

目前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險中仍然充斥著類似條款,條款要求患者必須按條款要求的手術方法治療,才可以得到賠付,但其中很多都是過時的治療方式。比如,某外資保險公司大病險的條款有這樣的規(guī)定,“癌癥:……任何組織涂片檢查和穿刺活檢結果不作為病理依據(jù)……”但醫(yī)生解釋說,現(xiàn)在癌癥的病理診斷全都是依靠組織涂片檢查和穿刺活檢結果,如果不包括這兩種,那就只能切樣檢查,但是這種檢查方法就排除了現(xiàn)在發(fā)病率比較高的癌癥(例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等)以及中早期癌癥,也就是說,患者只能捱到晚期再去醫(yī)院檢查,否則就得不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第三宗罪:虛假保險責任

很多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外還有額外責任,以此使投保人誤以為額外責任越多買得越值,實際上其中很多額外責任并無實際意義。比如,有些保險公司把“大病后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險費”算作“另一條保險責任”。而重大疾病理賠后,合同責任已經終止,保險公司不再負擔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負有交保險費的義務,哪里用得著豁免未交的各期保險費呢?此外,還有一些保險公司將“全殘責任”也列入“全額給付保險金”的范疇,對“全殘”沒有概念的客戶一定會覺得這條責任很優(yōu)惠。

第四宗罪:種類虛增不全賠

現(xiàn)在各大保險公司為了爭奪客戶,在重大疾病險包括的種類上大做文章,有10種的、有30種的、有40種的,最多的甚至宣稱有500多種。投保者當然覺得保的疾病越多越好,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在賠付額度上,各公司的規(guī)定也有不同。大多數(shù)公司都是按照保額或保額的倍數(shù)來賠付的。但也有保險公司將大病區(qū)分為兩大類——罹患“一類大病”賠付保額的80%,罹患“二類大病”賠付20%。

第五宗罪:誘導投保人買短期險

大病險有兩種:消費型和累積型。消費型是指如果一年內不出意外,錢就算白花了;而累積型則是每年交一定金額,連續(xù)交很多年,保障也是連續(xù)的。通常到很高的年齡(比如88歲),如果這期間得了保險規(guī)定的大病,就按投保金額賠付,保險合同就中止了;如果到時沒病,保險公司將返還投保人的保險金。正因如此,消費型和累積型相比,保費要便宜不少。很多代理人會以此為由誘惑投保人投消費型大病險。雖然一年期的險種看似保費低廉,但沒有太多實質的保障意義。如果每年續(xù)保,由于大病險的費率是隨年齡增大而增加的,顯然投保人的投入更多了。而長期的大病險一般是按照你開始投保那年對應的費率,每年均衡繳納。年紀越輕,投保人要繳的保費越低。

第六宗罪:附加大病險費用高

現(xiàn)在保險公司有時會推出作為附加險投保的大病保險,這些附加險保費相對便宜,但是作為這種附加險對應的主險的責任卻不一定是投保人需要的,而且這些主險與附加險的組合之間往往要符合一定的比例關系,所以算到最后,交費還要比單獨做主險更高。

第七宗罪:保險公司隨意更改條款

事實上,重大疾病、重大手術范圍及保險費率問題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之一,對其進行調整實際上是對合同內容做出了實質性的變更。依照法律規(guī)定,重大疾病、重大手術范圍及保費率等做出調整前,已簽訂且尚未履行完畢的保險合同,保險人在按新調整的規(guī)定進行變更時,應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同意或協(xié)商一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針對調整后的范圍或費率的條款做出是否接受的選擇。因此,在投資重大疾病險時,要特別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類似的條款,如果有,最好舍棄,以免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