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有一個事情其實挺有爭議的,說是在湖南新寧有個女孩落水,父親跟著跳下想救女兒,但是父親不會水性然后兩人都處在危險中。這時上班路過的城管隊員當即跳水救人,還有很多熱心市民也一個接一個下水幫忙,結果是好的所以人安全上岸,父女兩都沒有事。這個熱搜很快被新的熱搜給替下去了。很正常,一個被成功消除了的危險是激不起人們持久興趣的,但要是事情走了某些奇怪的方向,相信大家在熱搜上堅持的時間更長久。如果說張三見一個孩子落水去救,但意外身故保險公司拒賠,這新聞的話肯定能上熱搜。

今天我們就純業(yè)務性討論一下,因為不同人身險對于這種見義勇為而導致的風險有不同的看法,所以什么保險能保,是個需要嚴肅討論的問題,壽險在生死面前一切都是小事,所以壽險的保險責任很簡單,除了違法犯罪投保人殺被保人和兩年內自殺這三種情況,其他的情況都保,前兩條不挨邊,唯一一條有爭議的點就是這種行為算不算自殺。

張三落水去救人當然不是自殺,即使張三不會水性他也不是奔著自殺去的。雖然理性的來看的話不會水性就去救人,這種行為和自殺沒什么區(qū)別。但保險公司并不會因此拒賠,保險公司認定這種事故的時候,主要以公安部門事故說明書為準,只要公安說不是自殺那就不是。保險公司就需要賠付比較麻煩,需要掰扯的是意外險。

按照保險的定義,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張三因跳河救人而死看似是意外,但張三作為一個成年人對這種風險是有充分意識的,保險公司往往會認為這是故意行為而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