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他人房產(chǎn)證是不可以辦理貸款的,其產(chǎn)權權利不屬于個人的,無法憑此作為抵押憑證來辦理貸款。

根據(jù)《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 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jīng)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nèi)容的《借款申請書》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不可以,必須本人持本人身份證去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