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義貸款,責任由公司承擔,股東無需承擔責任;   

2、因為公司是擁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其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應屬于挪用公款或是職務侵占 ,應該報警處理, 而對其貸款的放貸方若沒有與其惡意串通等行為的話應屬于善意第三人, 該公司不能以其他股東不知情為由而拒絕以公司名義還款, 但這里邊從頭至尾就沒有公司其他股東什么事, 只要其他股東對公司認繳的出資已經完成出資義務即可免責, 即使認繳的出資義務未完成, 也只須在應出資金額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承擔責任即可. 而且據題主所言明顯不屬于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的情況, 所以也不用考慮刺破公司面紗的事宜

綜上, 該公司作為企業(yè)法人償還貸款是不可避免的, 但該公司可以向已經過世的法定代表人個人遺產申請民事賠償 如果實在償還不起就申請公司破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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