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作為民事訴訟中兩種不同的證據(jù)材料,一字之差卻天壤之別,在民間借貸日益多樣化和復雜化的今天,如何準確把握二者的區(qū)別對于戰(zhàn)斗在民事審判第一線的法官來說尤為重要。

1、 概念不同。借條是借款人與出借人在沒有經(jīng)濟往來的情況下,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給出借人書寫的書面憑證。欠條是雙方有經(jīng)濟往來的情況下,債權人與債務人經(jīng) 過結算后,債務人因當時無法給付或清償而給債權人書寫的書面憑證。借條證明借款關系,欠條證明欠款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借條是因借款而產生的,其形成原因只能基于這一特定的法律事實。欠條可以基于多種事實而產生,只要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等,其形成是因債尚未清償。

3、案由的認定不同。當借條持有人向法院起訴時,立案的案由應當是民間借貸糾紛。如果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則應當具體審查案情,查清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具體分析是何種債務關系,然后才宜認定案由。

4、 訴訟時效不同。對于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其訴訟時效相同,均是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則因其自身性質不同而區(qū)別甚大。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借款人還款,訴訟時效自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兩年,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 具借條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因其債權債務關系已經(jīng)結算,訴訟時效則自該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在該兩年內債權人 不主張權利的,則喪失勝訴權。借條和欠條均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止和中斷的規(guī)定。

5、舉證責任不同。在訴訟中,因為借條是證明借款關 系的書面憑證,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事實,法官即可以此作出裁決;而欠條作為一種結算憑證因其來源較為復雜,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 形成的事實,若對方不予認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過程,并提供欠條形成的合法性依據(jù),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如因欠賭資 形成的欠條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