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應包括欠付工程款產生的合理利息

【關鍵詞】

建設工程 實際施工人 欠付工程款

【案例索引】

冷犁、蔣佳文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2)最高法民終983號】

【上訴事實與理由】

合川城投公司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建工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欠付工程款”應當包括欠付工程款產生的合理利息,冷犁、蔣佳文和黃軍關于合川城投公司應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上訴理由成立。關于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標準,因《BT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冷犁、蔣佳文和黃軍主張依據(jù)合同約定按年利率7.8%計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3年1月6日,案涉工程進入回購期。根據(jù)《BT合同》6.2.1條約定,合川城投公司應在回購期二年內付清建筑安裝工程費,即2015年1月6日前付清,現(xiàn)冷犁、蔣佳文、黃軍主張自2015年1月7日起計算利息,符合合同約定,應予支持。

【法律法規(guī)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shù)額后,判決發(fā)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