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一般用借條、書面合同予以反映,也有少數(shù)借條是復寫的,而如今口頭借款并以銀行轉賬或者微信轉賬形式來完成,屢見不鮮。那么,借條復寫件、銀行轉賬憑證、微信轉賬截圖能夠作為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嗎?

憑借據(jù)復寫件討要借款,

一波三折

【案例】陳某借給趙某10萬元,趙某復寫了借據(jù),一式兩份,原件自己留存,交給陳某的借據(jù)是復寫件。事后,趙某一直未歸還欠款,陳某拿著借據(jù)的復寫件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趙某限期還款。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借據(jù)是復寫件,沒有原件,不得單獨作為定案依據(jù),判決駁回陳某的訴請,陳某申請再審。法院經(jīng)再審認為,復寫件雖非原件,但也屬于原始證據(jù),趙某不能提交相反的證據(jù),故應支持陳某的訴請。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69條規(guī)定,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印件,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這里的“復印件”與借據(jù)“復寫件”是根本不同的。復印是照原樣重印,因此復印件屬于傳來證據(jù),其證明力較弱,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jù)。而復寫是經(jīng)過媒介復寫紙書寫,雖然復寫件不能等同于原件,但由于它是與原件同步完成的,應屬于原始證據(jù),即復寫件與其原件的證明力是等同的。上述《規(guī)定》第70條規(guī)定:一方提出的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對方?jīng)]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的,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再審法院據(jù)此支持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提示】陳某雖然最終拿回了借款,但也因長時間訴訟而身心俱疲。為避免不必要的纏訴,應杜絕用復寫紙復寫借條,否則會存在一定的風險:一是字跡因褪色、印污而模糊不清,影響借據(jù)作用;二是如果法官認定出借人持有借條復寫件不符合常理,或者對方提出異議并提供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jù),就難以勝訴。

只有銀行轉賬憑證

可以要回借款

【案例】2018年1月,馬某借給鄰居吳某8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的,當時礙于情面沒索要借條,只是一直保存著銀行轉賬憑證單。雙方口頭約定的1年借款期限屆滿后,馬某幾次要吳某還錢,可吳某竟然耍起賴,一會說該8萬元款項是馬某“償還之前借款”,一會又說自己從沒找過馬某借款。多了個心眼的馬某把雙方的對話全部錄了音。隨后,馬某憑銀行轉賬單和錄音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還款。庭審中,由于吳某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該筆收入是馬某“償還之前借款”,故法院判決支持了馬某的訴訟主張。

【點評】銀行轉賬憑證單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7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馬某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單來證明他與吳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吳某借款金額,所提供的錄音資料也能證明吳某的抗辯前后矛盾,尤其是吳某在庭審中不能拿出證據(jù)來證明該筆款是馬某“償還之前借款”,故吳某只能敗訴還錢。

【提示】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出借人還可以通過搜集并根據(jù)雙方關于商討借款、還款事宜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證人證言、利息支付憑證等材料,訴請對方還款。不過,僅憑上述單項證據(jù)材料來要賬,因其證明力較弱,很難勝訴。如果有若干個證據(jù)材料一道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則勝訴把握就大。

僅憑微信轉賬截圖

難以要回借款

【案例】唐某和網(wǎng)名“隨風”的俞某是微信好友。一日,俞某對唐某說家里急用錢,想跟她借5000元,唐某很快在微信上給俞某轉了5000元。由于說好只是周轉十來天,也就沒讓俞某打借條??煽?個月了,俞某也沒有還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不料俞某一口否認。由于沒有借條,唐某只好以微信轉賬截圖打印件為憑起訴。鑒于唐某無法提供手機上轉賬給俞某的原始頁面,加之俞某在庭審時否認轉賬截圖上顯示的網(wǎng)名“隨風”的收款人就是他,故法院以證據(jù)不足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微信轉賬截圖雖然是一種證據(jù)材料,但它只能證明雙方有資金往來,而無法證明借款人的身份,也無法證明款項的性質(zhì)究竟是借款還是其他如貨款、還款等性質(zhì)的款項。因此,簡單、唯一的微信轉賬截圖不符合證明標準。本案中,原告唐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截屏屬于孤證且證明力很弱,既無法確認微信轉賬截屏顯示的網(wǎng)名“隨風”的收款人就是被告俞某,更無法證明自己和俞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自然只能承擔敗訴的后果。

【提示】為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糾紛,在微信轉賬又無借條的情況下,可以有以下選擇:一是明確微信賬號所對應的借款人真實身份和轉賬款項性質(zhì)為借款。為此,最好提前約定,明確某個微信賬號為該借款人所有,在轉賬時應利用微信轉賬的備注功能,備注款項的性質(zhì)、借款人姓名和償還日期等;二是在轉賬前后,通過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確對方借款的事實、數(shù)額、還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記錄;三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討時,通過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方式,來明確借款的事實和相關具體信息,并予以保全,使上述證據(jù)與微信轉賬截圖一起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