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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自然人保證人要承擔哪些義務?在貸款中,有時候會需要保證人,保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些機構或企業(yè)。那么,在銀行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貸款自然人保證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1.保證人應對借款人借款使用情況(包括用途)進行監(jiān)督;

2.保證人應如實向銀行提供其財產情況和個人信用等有關資料,并保證上述資料準確、真實、完整與有效;未經銀行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保證人發(fā)生國籍變更、住所地變更、婚姻情況變動、重大疾病、收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糾紛、財務狀況惡化,或者因任何原因喪失擔保能力,應立即書面通知銀行;

4.保證人作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企業(yè)發(fā)生合并、分立、股權變動、增減資本、合資、聯營等情形,保證人應及時通知銀行。

延伸閱讀:哪些主體不可以做擔保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下列主體不能擔任擔保人:

第一,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二,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因此,只要不是上述主體,且有代為清償能力的個人是可以作為保證人提供擔保的。因此,公務員具有穩(wěn)定的收入,可以以個人財產作為擔保人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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