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抵押貸款

案情

簡介

陳某為買車,與A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陳某向A公司融資租賃汽車一輛,融資總額12萬元,陳某分3年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陳某可直接取得車輛的所有權。并約定車輛登記在陳某名下,陳某為A公司辦理車輛的抵押登記。同日,A公司按陳某指示將12萬元直接付給了4S店。陳某向A公司出具車輛交接單后,即自行從4S店提車使用。嗣后,陳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了車輛,并起訴要求確認車輛所有權。陳某不服,明明車輛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是自己,車輛也一直是自己在使用,A公司憑啥取回車輛呢?

法官說法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在購買車輛時選擇了融資租賃這一金融方案。實踐中,部分車輛融資租賃采用以下業(yè)務模式:承租人(消費者)將其自銷售商處購得的車輛出售給出租人(融資租賃公司),再將車輛從出租人處租回,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待租金支付完畢后承租人取得車輛所有權。

一般而言,通過融資租賃方式購得的車輛,車輛登記信息記載的所有權人為消費者,融資租賃公司為登記的抵押權人,故僅從車輛登記信息來看,易使消費者產生其所辦理的系抵押貸款業(yè)務的誤解。事實上二者在法律性質上存在本質區(qū)別,相應地,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大相徑庭。例如,當消費者發(fā)生逾期還款情形時,融資租賃公司有權基于合同約定取回并處分車輛;而普通的抵押借款出借人只得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在還款不能時方能行使抵押權。

因此,消費者選擇融資方案時,需要對相關法律術語的概念、合同文本的具體內容等有較為深入的認識和理解,避免因認識偏差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這費那費,利息知多少

案情

簡介

張某在上海打拼多年終于攢下一筆積蓄,來到4S店買車。然而,貸款買車還是全款買車卻讓他傷透腦筋。明明自己的積蓄夠全款買下一輛新車,但是4S店銷售員卻極力推薦他貸款買車,還推出了優(yōu)惠的購車方案,張某心動簽下了《貸款購車協議》,約定車輛總價20萬元,貸款金額12萬元,貸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還款方式為等本等息,每個月還款10600元。那么,貸款買車所謂的優(yōu)惠真的名副其實嗎?

法官說法

“日息萬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車帶回家”,商家往往打出此類吸引眼球的標語,那么這樣的息費標準到底是什么含義?一些汽車經銷商為了刺激銷量,還推出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貼息”等促銷政策,但同時收取手續(xù)費、保險押金等。消費者在面對眼花繚亂的息費時,該如何避免優(yōu)惠“陷阱”呢?要弄清息費的算法,首先要記住以下這三條:

1. 本金以外的支出均為融資成本;

2. 利息、綜合費、手續(xù)費,無論什么名義,按月支付的均為息費;

3. 用統一的標準進行息費比較。

就拿案例中的貸款金額舉例,同樣的借款額、借期、息費,在不同還款方式下,實際費率則大不相同。

情形1:“先息后本”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到期日歸還本金12萬元。

情形2:“等本等息”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每月固定歸還本金1萬元。

情形3:預扣1萬元服務費,“等本等息”還款,每月固定支付息費600元,每月固定歸還本金1萬元。

以實際占用本金為基數,測算3種情形下的實際費率:

情形1

情形2

情形3

第2種情形中,雖然消費者最終支出的息費金額與第1種情形一致,但由于每月均歸還部分本金,故消費者實際占用的本金金額逐月減少,而每月息費若保持不變,則每月的實際費率逐月增加,由此綜合年利率較第1種情形高出近一倍。

第3種情形中,由于消費者收到的本金中預扣了1萬元服務費,故實際占用的本金金額少于第2種情形,同樣息費對應的每月實際費率相應增加。

消費者往往希望通過貨比三家尋找更為優(yōu)惠的融資方案,此時不妨參照上面的計算方式,將各種方案換算為同一種計算方式后再行進行比較。

不要輕信口頭允諾

案情

簡介

林某為買車,通過B公司業(yè)務員張某介紹,與B公司訂立了《車貸借款合同》,約定林某向B公司借款10萬元,并以自有車輛抵押給B公司,借款期限36個月,月綜合費率0.7%。業(yè)務員張某還口頭表示,因為B公司賬戶不能正常扣劃款,林某需每月將應付款支付到公司的另一業(yè)務員徐某某的個人賬戶內。林某支付了第一期綜合費后,B公司向林某出借了10萬元。林某歸還了24期款項后出現逾期。B公司將林某訴至法院。訴訟中,B公司主張的欠款金額和林某實際履行的金額出現爭議,B公司否認實際收款人徐某某的業(yè)務員身份,亦否認授權徐某某代B公司收款,《車貸借款合同》對收款人并未作明確的約定,林某承擔了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說法

審判實踐中發(fā)現,一些公司或業(yè)務人員在宣傳產品時口頭承諾了各種所謂的優(yōu)惠政策,或口頭要求部分款項支付到業(yè)務人員個人賬戶,但相關內容實際均未落實為合同條款。訴訟中,消費者往往以雙方曾作出口頭約定為由進行主張,但若缺乏確鑿證據,法院通常難以采信。

此外,部分消費者系通過借款平臺與出借人訂立合同,直接對接消費者的業(yè)務人員并非借款合同相對方的工作人員,有些消費者聽信業(yè)務人員的要求,直接將還款支付到業(yè)務人員個人賬戶,此時亦容易引發(fā)糾紛。

而一旦面臨訴訟,消費者訴訟能力相較于公司主體往往較弱,相關證據的調取費時費力,且在多層嵌套的法律關系下,相關事實的認定本身即存在難度。因此,消費者簽訂和履行合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 盡量選擇正規(guī)的金融機構;

2. 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后再行簽約;

3. 口頭約定需落實到紙面;

4. 向對方公司或合同載明的收款賬戶進行付款;

5. 留存付款記錄。

逾期還款,后果很嚴重

案情

簡介

法官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