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非法集資和非法放貸問題屢見不鮮,國家正在制定、完善和公布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希望逐漸堵住這個違背社會公義的漏洞。今天我們以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為主,初步分析一下民間借貸合同。




大多數(shù)自然人在進行民間借貸時,都知道要談利息和還款期限。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達成合意,書面形式需要打欠條、簽字、按手印。但對于民間借貸合同時成立時間、是否有效等專門性問題并沒有清楚的認識。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民間借貸合同的兩個最基礎的問題:借款合同成立的判斷,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1. 合同成立: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按照《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視為合同成立的情形包括:


(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wǎng)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jù)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jù)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也就是說,以上情形都符合交付這一基本成立要件,沒有交付就沒有合同的成立。且合同金額也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核算利息和返還借款也是按照實際交付的金額。




2. 合同無效: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3. 《民法典》總則篇的相關規(guī)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間借款合同,以及存在雙方虛假行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行為而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屬于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按照《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雖然也屬于民間借貸,但屬于要式合同,其成立、生效、無效方面,法律尚有一些特殊規(guī)定,我們下一期再進行補充探討和分析。


郭小律 北京乾木文辰律師事務所 主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