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04日訊,辦理公積金貸款后,貸款人王先生連續(xù)59個月未履行還款義務,蘭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把王先生、其妻馬女士以及兩位擔保人告上法庭。11月3日記者獲悉,該案經(jīng)兩級法院審理后,蘭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4被告均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2年屆滿,擔保人過期不再擔責

紅古區(qū)法院一審認定:2009年8月10日,王先生因購房所需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借款,雙方簽訂了蘭州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15年;按月償還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連續(xù)3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nèi)累計6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貸款人有權(quán)解除合同;借款人應立即歸還所欠的借款本息、罰息及實現(xiàn)債權(quán)所支出的律師代理費。李某、王曉某為王先生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之后,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約定給王先生借款24萬元,王先生按約償還了17119.94元本金及相應利息,之后59個月未履行還款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馬女士與王先生(夫妻關(guān)系)同時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但公積金管理中心僅與王先生簽訂了蘭州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與馬女士并沒有形成借款合同關(guān)系,因此,對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馬女士償還借款的訴求,不予支持。公積金管理中心與保證人李某、王曉某約定為王先生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本合同借款人不履行債務之日起兩年。保證期限屆滿后公積金管理中心未與保證人李某、王曉某續(xù)簽保證合同,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quán)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已免除。據(jù)此法院判決,解除公積金管理中心與王先生簽訂的蘭州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王先生在限期內(nèi)償還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2.29萬元、利息4.22萬元、罰息3267元;王先生承擔律師費11733元;駁回公積金管理中心其他訴訟請求。

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服判決,隨后提起上訴。

二審:保證期無效,擔保人難逃其責

該案在二審階段,蘭州中院審理認為:馬女士與王先生是夫妻關(guān)系,經(jīng)審理認定該案借款為王先生與馬女士的共同債務,因此馬女士對上述全部債務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李某、王曉某作為擔保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為兩年,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15年,依法視為無效。一審判決駁回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李某、王曉某對王先生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當,應當予以糾正。

據(jù)此,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解除公積金管理中心與王先生簽訂的蘭州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王先生在限期內(nèi)償還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本金22.29萬元、利息4.22萬元、罰息3267元;王先生承擔律師費1.17萬元。撤銷“駁回公積金管理中心其他訴訟請求”。判決馬女士對王先生的上述全部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李某、王曉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