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告訴民警,“被盜”的是一輛黑色尼桑天籟轎車。據(jù)李某反映,4月4日晚上17時左右,其與妻子從外地開車回來后車就停在自家院墻外。4月5日早晨7時多,李某的母親來李某家發(fā)現(xiàn)兒子的車不在門口,就問李某的車哪去了,這時李某才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被盜”了,立即報了警。

了解情況后,處警民警迅速對“被盜”車輛現(xiàn)場進行了認真細致的勘查,發(fā)現(xiàn)“被盜”車輛停放的位置位于離國道較遠且偏僻的一個小村落,車子停放在村落中兩排房子中間狹窄的路道中。當晚此處同時停放的有四輛車,且李某的車停在幾輛車中間位置。其它三輛車均未被盜,只有李某的車“失蹤”了。帶著疑問,民警對李某的經(jīng)濟情況進行了調(diào)查。2017年3月21日,李某在合肥因臨時急用錢,在合肥市包河區(qū)一小額貸款擔保公司貸款2萬4千元現(xiàn)金,貸款時間為6個月。雙方合同約定,李某以其自用的黑色尼桑天籟轎車作為抵押物,并裝上GPS定位系統(tǒng)。合同中特別規(guī)定李某車輛在合同約定期間不得駛出省外,否則屬嚴重違約,擔保公司有權在違約后任何時間拖走李某的抵押車輛。但李某反映其通過該擔保公司貸款才15天時間,期間并沒有發(fā)生違約的情況。民警于是詢問李某貸款期間有沒有把車輛借給別人使用,民警的這一句提醒了李某,原來李某的小舅子王某近半個月以來多次借用其車輛,而每次借車時李某并未想到小舅子會駛出省界,也未告知小舅子車輛貸款抵押的情況。李某立即電話詢問王某,王某告知近半個月以來其6次用李某的車去葉集區(qū)與河南省固始縣交界的地方辦事。

民警立即叫李某給合肥貸款擔保公司打去電話詢問,結(jié)果對方人員回答李某的車子確實被貸款公司開走了,并告知因李某6次違反合同約定把抵押車輛開出省外,公司評估該筆貸款擔保出現(xiàn)較大風險,因此車輛被貸款擔保公司通過GPS定位找到停車位置后,派人于4月4日晚上23時左右開走了,并通知李某速到公司處理違約事項。

終于,在民警細心調(diào)查研判下,李某因違約“被盜”的車輛被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