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金融法眼》翻閱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2020年4月17日,張某弟發(fā)現(xiàn)自己莫名其妙被列為失信人,并被卷入了一場80萬的貸款糾紛。文書披露,張某弟于2020年將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及幾位貸款人訴至法庭,并出具了鑒定書表示自己從未在任何擔保合同上面簽字、摁指紋。

莫名成了80萬元借款的擔保人?

文書披露,2014年6月21日,李某發(fā)、張某平(李某發(fā)妻子)與其實際控制的公司靈壽縣春發(fā)菌業(yè)專業(yè)合作社,共同填寫《小微授信申請表》,向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申請貸款。同時,張某平在該申請表申請人配偶聲明落款處簽字,表明其已經完全知曉貸款事宜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直至貸款還清。

2014年7月21日,李某發(fā)等與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簽訂授信合同,合同表明該貸款最高授信額度為人民幣80萬元,額度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使用期限為12個月。每筆借款的利率及利率調整方式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確定,但該利率標準不得低于7.8%。

此外,該授信合同顯示,若李某發(fā)發(fā)生違反該合同的行為時,應按照債權金額的10%向銀行支付違約金,任何一筆貸款發(fā)生逾期,應當向銀行支付逾期利息與違約罰息,逾期利率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違約罰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50%收取。

2014年8月18日,為了確保上述授信合同的履行,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作為擔保權人、李某發(fā)作為質押人、張某弟作為保證人簽訂了《最高額擔保合同》。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表示,張某弟自愿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且所擔保的最高債權額為80萬元。當日,李某發(fā)向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申請借款80萬元用于經營周轉,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申請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

截止2016年12月6日,李某發(fā)拖欠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借款本金73.46萬元、利息及罰息12.62萬元,共計86.08萬元。于是,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將李某發(fā)、張某平、春發(fā)合作社與張某弟訴至法庭,要求上述幾人償還86.08萬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至本息還清之日的罰息等所有利息。同時,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強調,張某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李某發(fā)、張某平、春發(fā)合作社與張某弟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其舉證、質證、答辯等訴訟權利。2017年8月25日,一審法院判處李某發(fā)于一審判決書生效之日十日內償還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86.08萬元及公告費450元。此外,一審法院指出,張某弟在最高債權額8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春發(fā)合作社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但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表示張某平應對86.08萬元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而李某發(fā)、張某平、春發(fā)合作社與張某弟同樣未到庭參與庭審。最后,二審法院變更李某發(fā)、張某平于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86.08萬元及公告費450元,張某弟在最高債權額8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春發(fā)合作社對該款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一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李某發(fā)、張某平共同負擔。

對于張某弟的再審請求,法院認為,張某弟所稱鑒定意見書,為其單方申請委托,并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新證據(jù)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不能作為新證據(jù)使用。此外,一、二審法院在送達程序上,并無不當之處。故再審法院駁回其上訴請求。

多人指紋、簽名均被造假?

《金融法眼》瀏覽裁判文書網(wǎng)發(fā)現(xiàn),張某弟的遭遇并不是個例。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裁判文書網(wǎng)披露的文書中像張某弟一樣莫名其妙“被”當成了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的貸款擔保人還有15人。多名上訴人在庭審中表示,從未給任何人在民生銀行進行過貸款擔保,也不認識貸款人。

其中,今年三月的一份文書中顯示,2015年7月8日,劉某偉與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簽訂了《綜合授信合同》,合同中約定授信額度為120萬元,期限為12個月。隨后,劉某偉與其妻子孟某霞簽署《小微授信申請表》,并表示,孟某霞對劉某偉的債務已完全知曉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償還直至貸款結清。

2015年7月8月,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又與米某朋、孟某欣分別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兩人為《綜合授信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5年7月8日,劉某偉申請貸款金額12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7.76%,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當日向其發(fā)放貸款120萬元。

但貸款到期后,劉某偉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9月3日,劉某偉尚欠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本金107.93萬元、利息5.89萬元、罰息50.59萬元,合計159.11萬元。于是,民生銀行將上述四人訴至法庭,但孟某霞、米某朋、孟某欣三人均表示,合同上的指紋及簽名三人并不知情。

對此,法院依上述三人的申請,對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提交的《小微授信申請表》中孟某霞的簽字和手印、兩份《最高額擔保合同》中米某朋、孟某欣的簽字和手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司法鑒定。法院指出,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三人的簽名及指紋均為偽造,并不是本人所寫及所捺印。

于是,法院表示,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與劉某偉之間成立金融借款合同關系,故判處劉某偉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截止到2019年9月3日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罰息共計159.11萬元,以及自2019年9月4日起至還清之日止的逾期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法院駁回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對關于孟某霞、米某朋、孟某欣三人的訴訟請求,并要求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支付鑒定費共計2.85萬元。

為何這么多人都被偽造了簽名及指紋?8月18日,《金融法眼》致電民生銀行石家莊分行,截止發(fā)稿,其均未進行明確回復。

其實,早在2010年2月,原銀監(jiān)會就曾發(fā)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規(guī)定,銀行在受理借款申請后,應該對借款人、擔保人的申請內容、擔保意愿準確性、真實性調查核實,調查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并應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和擔保人身份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