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機“刷臉”,小區(qū)內外“刷臉”,銀行業(yè)務“刷臉”.目前,越來越多的商家需要人臉識別來實現身份認證。然而,“刷臉”在給人們帶來方便快捷的同時,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廣州的王女士不僅辦理了借記卡,還因為被“刷臉”承擔了1萬元貸款。結果她打了官司,被銀行要求還清貸款本息。近日,法院認定判決駁回了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理由是銀行未能證明王女士本人“刷臉”辦理了借記卡并申請了貸款。

涉事銀行起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稱王女士于2019年11月25日在其線下營業(yè)網點申請設立借記卡賬戶。按照銀行的要求,王女士當場填寫了簽約開戶申請表,然后在銀行營業(yè)廳的STM自助柜員機上,經過人臉識別和身份驗證后,自行辦理了借記卡賬戶業(yè)務,開通了手機銀行功能。

同年12月18日,王女士通過手機銀行App在線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申請貸款11300元。銀行根據合同向王女士發(fā)放了貸款。但王女士在第一個還款日就逾期了。此后,銀行多次催款,但王女士一直無法按合同還款。于是,銀行將王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女士一次性還清未償還的貸款本息。

“身份證是2019年10月18日被盜丟失的,也就是開卡和網貸之前。當時已經向公安機關報警并掛失。”對于銀行的案由,王女士辯稱自己從未去銀行辦理過涉案借記卡,也未與銀行簽訂過任何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預留的手機號碼并不是她使用的號碼。

王女士向法院主張,上述借款是其人臉信息和身份信息被冒用時產生的,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對于王女士的說法,銀行堅稱是王女士本人申請的借記卡,在開卡過程中通過STM ATM的人臉識別進行了身份驗證。經過身份比對,王粲女士在網上簽訂了貸款合同,申請貸款。

003010記者了解到,為了證明自己的清白,在訴訟過程中,王女士向法院申請對銀行提交的開戶申請書原件的客戶簽名進行筆跡鑒定。同時,她向法院申請調查通信公司借記卡開戶及借款合同,并在預留手機號的用戶信息上簽字。

經筆跡鑒定,司法鑒定意見認為,涉案當事人簽名并非王女士本人簽名。經通信公司調查,該手機號碼并未登記在王女士名下。

最終,廣州互聯網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銀行未能證明王女士本人“刷臉”辦理借記卡并申請貸款為由,駁回了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根據銀行對涉案貸款申請及發(fā)放流程的要求,借款人在網上申請貸款前,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到銀行線下網點辦理銀行借記卡并開通電子銀行等業(yè)務功能。

法院指出,雖然形式上,在貸款過程的不同階段,銀行都采用了人臉識別、手機驗證碼等不同方式驗證客戶身份,這符合我原則的要求。但由于王女士的身份證在借款發(fā)生前兩個月丟失,且涉案借記卡開戶及借款合同簽訂時預留的手機號碼并非王女士的手機號碼。因此,涉案貸款所使用的身份證和手機號碼并非由王女士實際控制,存在個人信息數據被他人冒用的可能性。

此外,銀行未能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人臉識別對比圖像來源

相反,根據貸款規(guī)定,發(fā)卡機構必須當場填寫銀行卡開戶申請表?,F在司法鑒定意見證明填寫申請表的不是王女士,進一步證明申請銀行卡的不是王女士,而是冒用其個人信息的他人。由于線下申請銀行借記卡賬戶是完成網上貸款申請的前提條件,不能認定王女士在網上申請貸款并簽訂借款合同。

法院審理查明,根據綜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在王女士身份證被盜、丟失的合理期限內,涉案銀行借記卡的開立及借款過程并非王女士本人完成,銀行要求還款沒有依據。銀行應承擔貸款審查不嚴造成的法律后果。

據此,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駁回銀行全部訴訟請求。記者獲悉,目前,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在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更好地滿足了人們對互聯網金融安全性和便捷性的需求?!痹摪笇徟虚L甘尚昭表示,該案“刷臉”反映了傳統(tǒng)放貸機構“形式審查”的弊端,以“身份證照片長得和我差不多”來批。

甘昭指出,駁回某銀行訴訟請求的決定,并不是否定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隨著科技的發(fā)展,以銀行為代表的廣大金融機構應在核心業(yè)務環(huán)節(jié)綜合運用人臉識別技術、手機驗證碼、指紋等信息識別系統(tǒng),交叉核對交易當事人的真實身份,通過見證比對防止個人信息和數據被他人冒用,切實保障互聯網金融交易安全,為金融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環(huán)境。

甘昭認為,人臉識別信息屬于高度敏感的個人生物特征信息,金融機構在通過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客戶身份的過程中采集和存儲的客戶圖像應符合國家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規(guī)定,符合個人信息保護。

立法的目的和發(fā)展方向。


轉自:法治日報


來源: 石家莊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