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公司的一紙公告引起了業(yè)內對于“委托理財”的關注。

  1月21日,廣東新勁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jiān)局的監(jiān)管關注函,對其委托理財信息披露不規(guī)范問題進行問詢。

  公告披露,該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間,累計使用自有資金進行委托理財約4.21億元,其中3.11億元為通知存款。廣東證監(jiān)局認定,相關通知存款產品雖形式上屬于定期存款,但其具備一定的理財產品屬性,應充分考慮并視情況分類列入委托理財累計發(fā)生額,予以披露。

  一位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對上海證券報記者表示,目前會計準則沒有對委托理財或是理財屬性進行定義,從會計角度難以直接判斷通知存款是否為理財產品,可能監(jiān)管機構和上市公司對此理解不同。

  到底如何界定通知存款,其是否屬于理財產品范疇?

  2010年央行發(fā)布的《存款統(tǒng)計分類及編碼(試行)》中認定,通知存款屬于存款的一種。根據該政策定義,通知存款指存款人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戶存入資金或貨幣,由金融機構出具存款憑證,辦理不約定存期,支取時需提前一定時間通知金融機構,約定支取日期和金額的存款。

  除了通知存款,與其類似的還有大額存單、協議存款等產品。資深金融監(jiān)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根據央行口徑,大額存單、協議存款也歸類為存款產品。

  上海某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對記者表示:“通知存款一直都是作為存款管理的,存款跟理財產品的管理無論是監(jiān)管還是法律,都是并行的,而不是交叉的?!?/p>

  他表示,2018年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的《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監(jiān)督管理辦法》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其中并沒有包括通知存款產品。

  2022年1月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fā)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jiān)管指引第7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的通知,其中給“委托理財”下了定義,“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專業(yè)理財機構對其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或者購買相關理財產品的行為”。

  既然業(yè)內對于通知存款和委托理財的界定有爭議,那么對于上市公司而言,應該如何完善信息披露工作?前述上海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建議,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可考慮將通知存款產品也按照委托理財的信披標準予以披露。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